甲因為乙開車的疏忽導致受傷,
醫生在診斷書有註明需家人照顧照顧兩個月,
於是甲請姊姊來照顧,
並向乙求償這兩個月的看護費用共7.2萬元,
以被害人角度,這筆『看護費用』該如何向加害人主張、求償呢?
再從加害人角度,這筆『看護費用』金額是否合理呢?
類似案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年訴字第239號
如何計算 |
因為交通事故導致體傷,能透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讓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可以快速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對於看護費用的支出,是否能透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來理賠給付呢?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於看護費用、以多少金額為限已經有明文。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的規定:
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
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
…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因此,當傷勢相當嚴重需要專人照顧時,
在強制險的部分有30天的看護費用可以申請。
另一方面從加害人方來看,受害人住院期間的看護費用,
能透過強制險來理賠,但其天數不得高過三十天,
如同開頭所舉的案例:
甲的傷勢在一段時間需要由姊姊來照顧,
甲該如何向乙求償這看護費用才是合理呢?
若是請親屬來照顧,雖然看護費用的計算是無法直接以金錢為評價,
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
而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
命加害人賠償。
參考判決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
照一般看護費的計算,
若是請全日看護一天約為2200~2500元,半日看護約為1200~1400元,
今天是在專人照顧且是全日照顧天數為60天,
甲得向乙要求賠償的看護費用應是以2500元*60天,應屬合理。
主張診斷書有寫需專人看護,有理 ? |
診斷書是醫生說明病人的病情、病程及治療結果,
有時為了保險理賠、請假、甚至當作訴訟的請求依據,
會要求醫生在診斷書上,備註宜休養天數、是否痊癒等,
甚至是終身有無喪失工作能力、失能(殘廢)等情況,
其實,這對醫生來說會造成無形的壓力,
因為醫師本就無法證明他不知道、無法判斷的事情,
要證明一個人客觀事情比較容易些,
但是要證明一個未來不確定的事情相較困難。
參考資料 診斷診斷書
回到,主張診斷書上有需專人看護,請求看護費用就沒問題嗎?
答案是『不一定』!
先從評議案例來看: 評議字號 105 年評字第 983 號
『…病歷記載為臨床檢查、診斷及治療之客觀紀錄,
為醫療鑑定之重要依據,故申請人是否有居家看護必要,解釋上,
應可以具有相同專業醫師於相同情形均會診斷出相同結果為斷…』
再從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81號
『…原告復主張其因傷接受骨折復位骨釘固定手術,
術後1 個月生活無法自理,需全日由旁人協助,
以每日2,200 元之看護費行情計算,受有看護費用損失計66,000元等情。
而據壢新醫院函覆表示:
「劉君(指劉宗明)手術住院期間及出院後1 個月,
因行動不便建議需專人照護(半日看護)。
本院看護收費標準為24小時2,200 元;12小時1,200 元」等語…』
簡單的說,因為交通事故案件上了法院,兩造來打民事訴訟,
對於受害人列出的看護費用金額,
仍是以病歷上記載傷勢的客觀描述與事實來斟酌,
甚至會發函到原就診醫院,或者是請第三方醫院來評估、鑑定,
所以,不是僅以診斷書就能當作唯一依據。
要記得,民事訴訟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對於對造提出的項目進行感到疑義,務必要提出抗辯,
若不抗辯,那法官就會認為加害人是接受無異議。
結論 |
在正常情況下,交通事故的發生就是一場意外,
沒有人可以保證,在路上開車或是騎車時不會有任何突發狀況,
況且,在行駛過程中有無過失更會關係到後續賠償責任,
除了薪資損失、醫療費用的支出,看護費用也是受害者的求償項目之一,
萬一較嚴重的體傷情況,甚至可能會發生受害者失能、身故等大事故,
屆時加害人可能面臨到的賠償金額,會達到數百萬元、千萬元以上的金額,
在規劃車險時,務必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超額責任險這兩張重要的險種,
當有過失有賠償責任時,能透過這些責任保險來轉嫁鉅額的求償金額。
延伸閱讀 車險怎麼規劃,才是真正安心有保障。
在此提出一個問題,是否有閱讀開頭提到的新竹地方法院判決,
因為被告是一名職業軍人,駕駛軍用卡車不慎發生交通事故,
這起交通事故,被告是否能依照民法§188條或是其他法律,
一起將"所屬單位"或是"國防部"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呢?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對最後問題知道答案,
歡迎加入line@ 來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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