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為乙開車的疏忽導致受傷,

醫生在診斷書有註明需家人照顧照顧兩個月,

於是甲請姊姊來照顧,

並向乙求償這兩個月的看護費用共7.2萬元,

以被害人角度,這筆『看護費用』該如何向加害人主張、求償呢?

再從加害人角度,這筆『看護費用』金額是否合理呢?

類似案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8年訴字第239號

 


 

如何計算

 

因為交通事故導致體傷,能透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讓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可以快速迅速獲得基本保障,

對於看護費用的支出,是否能透過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來理賠給付呢?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於看護費用、以多少金額為限已經有明文。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的規定:

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

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

…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因此,當傷勢相當嚴重需要專人照顧時,

在強制險的部分有30天的看護費用可以申請。

 

另一方面從加害人方來看,受害人住院期間的看護費用,

能透過強制險來理賠,但其天數不得高過三十天,

如同開頭所舉的案例:

甲的傷勢在一段時間需要由姊姊來照顧,

甲該如何向乙求償這看護費用才是合理呢?

 

若是請親屬來照顧,雖然看護費用的計算是無法直接以金錢為評價,

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

而應比照一般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看護費之損害,

命加害人賠償。

參考判決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49號

 

照一般看護費的計算,

若是請全日看護一天約為2200~2500元,半日看護約為1200~1400元,

今天是在專人照顧且是全日照顧天數為60天,

甲得向乙要求賠償的看護費用應是以2500元*60天,應屬合理。

 


 

主張診斷書有寫需專人看護,有理 ?

 

診斷書是醫生說明病人的病情、病程及治療結果,

有時為了保險理賠、請假、甚至當作訴訟的請求依據,

會要求醫生在診斷書上,備註宜休養天數、是否痊癒等,

甚至是終身有無喪失工作能力、失能(殘廢)等情況,

其實,這對醫生來說會造成無形的壓力,

因為醫師本就無法證明他不知道、無法判斷的事情,

要證明一個人客觀事情比較容易些,

但是要證明一個未來不確定的事情相較困難。

參考資料  診斷診斷書

 

回到,主張診斷書上有需專人看護,請求看護費用就沒問題嗎?

答案是『不一定』!

先從評議案例來看: 評議字號 105 年評字第 983 號

『…病歷記載為臨床檢查、診斷及治療之客觀紀錄

為醫療鑑定之重要依據故申請人是否有居家看護必要,解釋上,

應可以具有相同專業醫師於相同情形均會診斷出相同結果為斷…』

 

再從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681號

『…原告復主張其因傷接受骨折復位骨釘固定手術,

術後1 個月生活無法自理,需全日由旁人協助,

以每日2,200 元之看護費行情計算,受有看護費用損失計66,000元等情。

據壢新醫院函覆表示

「劉君(指劉宗明)手術住院期間及出院後1 個月,

因行動不便建議需專人照護(半日看護)。

本院看護收費標準為24小時2,200 元;12小時1,200 元」等語…』

 

簡單的說,因為交通事故案件上了法院,兩造來打民事訴訟,

對於受害人列出的看護費用金額,

仍是以病歷上記載傷勢的客觀描述與事實來斟酌

甚至會發函到原就診醫院,或者是請第三方醫院來評估、鑑定,

所以,不是僅以診斷書就能當作唯一依據。

要記得,民事訴訟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對於對造提出的項目進行感到疑義,務必要提出抗辯

若不抗辯,那法官就會認為加害人是接受無異議。

 


 

結論

 

在正常情況下,交通事故的發生就是一場意外,

沒有人可以保證,在路上開車或是騎車時不會有任何突發狀況,

況且,在行駛過程中有無過失更會關係到後續賠償責任,

除了薪資損失、醫療費用的支出,看護費用也是受害者的求償項目之一,

萬一較嚴重的體傷情況,甚至可能會發生受害者失能、身故等大事故,

屆時加害人可能面臨到的賠償金額,會達到數百萬元、千萬元以上的金額,

在規劃車險時,務必投保第三人責任險、超額責任險這兩張重要的險種

當有過失有賠償責任時,能透過這些責任保險來轉嫁鉅額的求償金額。

延伸閱讀 車險怎麼規劃,才是真正安心有保障。

 

在此提出一個問題,是否有閱讀開頭提到的新竹地方法院判決,

因為被告是一名職業軍人,駕駛軍用卡車不慎發生交通事故

這起交通事故,被告是否能依照民法§188條或是其他法律,

一起將"所屬單位"或是"國防部"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呢?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對最後問題知道答案,

歡迎加入line@ 來提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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