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這篇新聞在網路上討論度相當高,新聞連結

看了新聞內容,這篇新聞所講的是在「疾病何時存在」的理賠爭議,

尤其是「癌症」這項疾病,更是常看到不少的理賠爭議,

以司法院網站查詢了這篇新聞所提到的法院判決,

閱讀後整理出來要/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攻防點,提供給大家參考。

 

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保險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保險上易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事情發生經過

 

大概交代一下,發生這理賠爭議前後時間點的事情,

被保險人甲在105年05月20日,向A保險公司購買保險,

其保單內容包含一張重大傷病險、實支實付型醫療險,

在同年的07月26日,被保險人去某診所進行乳房超音波檢查發現有異狀,

同天醫生立即切片手術來確認,於同年8月9日確認罹患左側乳房惡性腫瘤,

依序於同年8月26日、同年9月23日在B醫院進行乳房、淋巴切除等手術,

之後依據當初投保的保險契約向A保險公司來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拒賠。

 

保險公司主張不理賠的原因是以被保險人甲在B醫院門診時,

以病歷上的自訴已經疼痛一段時間,認為在投保前應已罹患該惡性腫瘤

被保險人甲則是主張在投保前沒有任何乳癌就診的醫療紀錄,

該惡性腫瘤是在契約生效後才確診的,要求保險公司依約應給付保險金,

對於契約當事人的雙方主張,上了法院看法官怎麼說。

備註: 這件理賠爭議也有上評議,但評議結果算是對被保險人不算是好的結果。

評議字號 107 年評字第216 號

 

 

理賠爭執點

 

這理賠爭議最大的爭執點就是這惡性腫瘤是甚麼時候發生的?

因為醫療保險的承保範圍是契約生效之後的疾病,

被保險人主張是購買保險之後才確診,

保險公司本就應依約來給付保險金;

但保險公司是以病徵來回推,

估計是在契約生效前就已經存在無須負保險責任,

這在保險上所講到的疾病主觀說或是客觀說

這兩說與保險理賠有重要的關係。

 

一般醫療險對於疾病的定義:

癌症險對於癌症的定義:

 

 

從評議中心案例及法院判決書的內容,

保險公司是藉由腫瘤大小、外觀可觸摸位置來臆測病況發展,

同時也藉由據病歷上的主訴,來主張該腫瘤應已存在數個月,

所以保險公司主張疾病主觀說看似有理由,

但實際詢問了第三方的醫院後,是無法確定腫瘤是何時存在。

而在判決書內容也有提到:

『被上訴人雖曾向仁愛醫院醫師表示其乳房疼痛不適,

但無從憑此推測被上訴人何時罹患系爭疾病,及於何時發現;

被上訴人並非具有醫學專業知識或經驗之人,

是否得以透過自行觸摸方式知悉病灶所在,當有疑問。』

 

因此,保險公司的主張保險法第127條免責是不被法官接受

既然依上訴人(保險公司)所提事證,無從證明被上訴人(被保險人甲)

於保險契約簽立之前即罹患系爭疾病,也無從認定保險契約簽立時,

被上訴人是已知悉其罹患系爭疾病無法確定,

因此,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依屬有據。

 

疾病主觀說:

客觀上被保險人需於疾病或妊娠中以外,

在主觀上被保險人必須明知或可得而知,保險人方能主張免責。

 

疾病客觀說:

客觀上被保險人僅需於疾病或妊娠中已存在, 保險人即可主張免責。

 


 

心得

 

這篇判決文,被保險人所主張的攻防相當精彩,

一一打臉保險公司較無依據的主張,維護保險人應有的權益,

其中是延滯利息的起算點更是精彩,

保險公司已經收受被保險人的理賠申請,

也依照契約約定繳交應備齊證明文件,

在沒有正當理由而未在期限內依約給付保險金,

這當然是可歸責於保險公司,

自備齊文件後第16天開始起算延滯利息。

 

疾病何時發生、何時確診,這絕對會影響到醫療保險的理賠,

特別是癌症這狀況,看了不少評議中心案例及法院判決,

大多保險公司會先以"腫瘤大小"的病程發展來臆測腫瘤何時存在,

這篇判決雖然能先用來對抗保險公司的主張,

但上了法院,還是要以法官對其理賠爭議的看法。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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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零八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