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看到一個評議案例,關於醫療險的保前疾病問題,
在台灣的健保制度相當完整,減輕了國人看診就醫的醫療費用負擔,
大多的醫療院所、診所都是全民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當有發生某疾病或是不舒服的症狀,到處能得到立即的舒緩與治療,
也因為健保制度太完整、太便民,看病變成是相當容易,
這也導致每次就醫看完診後就會留下一筆筆的健保紀錄,
無形之間可能就會影響到,投保商業保險的醫療理賠問題,
今天所討論的評議案例就是這種狀況,保險公司的主張是否有理由呢?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書 107 年評字第 1394 號
事實與經過 |
被保險人A 於104年10月向B保險公司投保了一張醫療保險,
其中有搭配一張重大傷病險附約,但在105年12月時因為確診乾燥症,
向B保險公司申請重大傷病險的理賠,不料B保險公司調閱病歷後,
主張被保險人A在92年已經確診類風溼性關節炎, 非首次罹患重大傷病,
同時也主張,105年確診的乾燥症與92年的類風溼性關節炎,
這兩疾病間有關聯性,是屬於連續性疾病發展過程,
認為是非為突發性或短期性所致之同ㄧ疾病,
主張以保險法§127條來拒絕理賠。
看到這裡,我們先來了解乾燥症與類風濕性關節炎是甚麼,
再來判斷B保險公司的主張是否合理,
爭點一 這兩疾病是否為同一疾病?
爭點二 在投保前有類風溼性關節炎的健保紀錄,
是否代表已經確診類風溼性關節炎,是符合重大傷病資格?
乾燥症又名修格連氏症候群,是一種慢性、進行性的自體免疫疾病,
主要以破壞人體的外分泌腺,如淚腺、唾液腺為主;
類風溼性關節炎是一種自體免疫引起的慢性關節炎,
主要會造成病人關節的疼痛﹑腫脹﹑發炎並進而使關節變型,
除了侵犯關節之外,類風溼性關節炎也會造成其它身體器官的發炎,
可以說是一種全身性的慢性發炎疾病。
資料出處: 台中榮總過敏免疫風濕科
看起來跟自體免疫好像是有一定關係所引起,
但評議委員依照實際個案資料來判斷,
認為乾燥症與類風溼性關節炎是兩種不同的疾病。
保前疾病的爭議 |
醫療保險所承保的範圍,在保險法§125條已有明文規定,
是保被保險人的「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
相對的,保險法§127條則為保險人無須承擔危險的情況,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簡單的說,就是保險公司要以保險法§127來拒賠,
要證明該疾病尚未治癒,即為「疾病中」才可無須保險負責。
回到這件評議案例來看,
B保險公司主張被保險人A在投保前有類風濕性關節炎的健保紀錄,
但病歷上面的紀錄, 除 92 年有兩次門診為類風溼性關節炎代碼,
倘若確診類風溼性關節炎的話,不可能僅有這兩次的門診紀錄,
其次,現在醫療實務來看,健保門診申報代碼只是就診時醫師之臆斷,
有健保門診申報代表才能申報費用,這並不能證明已罹患該疾病,
無法認定被保險人A,在92年已經確診類風溼性關節炎,
基於上述兩點論述,評議中心認為B保險公司的主張並無理由,
應按照契約之約定,給付被保險人A所約定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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