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才剛開始,保險商品的變化相當大,如:癌症定義標準化的影響,
應讓以往網路常見的新生兒罐頭保單整個大洗牌。
延伸閱讀:2019年幼兒保單看這裡!
另外在網路流傳、保險業務傳遞的訊息、
保險公司不斷調整費率、核保規則的動作頻頻,
就是"失能/失能扶助險",畢竟當失能理賠的案例越來越多,
保險人能精算的風險損失數據越來越準確,
當初再保公司從有失能險推出以來,不斷向保險公司反應費率過低,
如今保險公司相信失能險的費率是遠低估失能風險帶來的損害,
預計應在2019年第一季起,大多保險公司會對失能險全面調整,
再次提醒,想替自己投保失能險的消費者,
建議趁還沒全面性調整盡快投保吧。
延伸閱讀:失能/失能扶助險 要怎麼買最適合!
如同文章開頭顯示的照片,除斥期間可能從2年變成5年,
個人認為對於大多數善良投保人來說或許是一件好事,
因為保險探求的就是對價平衡,講求的是雙方最大誠信原則,
就是透過大多人的力量共同分攤風險,然而在保險銷售過程中,
可能因業務本身的業績考核變相鼓吹被保險人不用告知,
或是極少數惡意投保人為了詐領保險金等情況,
未善盡投保時應負起的告知義務,意圖故意拖過這2年的時間,
這都會讓保險人以不正確的訊息錯估被保險人未來的危險發生率,
誤讓弱體、體況不佳的投保人以標準費率進入共同團體來,
大多善良投保人一起承擔少數不良體況的風險,
最後受到傷害的是會是遵守誠實原則,乖乖繳保費的善良投保人,
從保險的對價平衡來看,這相當不公平的!
為了保護善良投保人、保險制度的維持,
保險法給予保險人發現要/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有告知違反時,
得將該契約解除無須付保險責任的權利,
但若這契約解除權並非無時間上的限制,將給予保險人極大的權力,
規定必須在知悉違反告知義務的一個月內或是訂約後的兩年內行使,
上述提到的一個月內、兩年內就是所謂的"除斥期間",
當在除斥期間所發生的理賠申請會特別留意,
保險人為了盡快確認保險關係,勢必展開積極的調查,
少數投保人會著故意拖延請求保險給付,來規避保險人行使解除權,
這就是常見的"拖兩年",如同文章開頭的照片,
除斥期由現在的2年變成5年,或許能避免保險制度被惡意投保人濫用,
另一想法,假設發現今天要保人是故意、意圖詐欺違反告知,
這在除斥期間是否能延長為更久的時間?
為的是更能保護保險的運作制度,
契約違反告知雖過了除斥期間,但與後續理賠其實是兩件事。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