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時間,有教育工作者詢問,
現今大環境、家長、家庭教育與早期不同,在從事教育工作時,
該如何在這求償意識高漲的社會環境下,如何求自保呢?
整起事情發生的過程,是兩名國中生(李、鍾)在打掃期間,
基於好玩拿竹掃帚打球,
結果鍾生手上所拿的掃帚,一個不小心其掃帚頭脫離握柄,
而李姓學生遭擊中,導致該生眼球破裂,家長憤而提告。
法官認為,鍾生在整起事件有責任;
同時認為班導師有巡查督導學生打掃責任,在這起事故導師也有過失,
因此,判鍾生須賠償李生155萬382元,學校應賠償44萬2966元。
由上述的案例,讓我們來討論該名導師在這起事件是否有教導學生的過失,
假設有過失,這數十萬元的賠償金額,以導師的角度來看該如何轉嫁呢?
賠償或補償 |
通常在法律上,這兩詞彙各要表達的意思是不一樣的,
“賠償”兩字,代表有過失、責任的一方賠對方一筆金額;
“補償”兩字,則是指沒有過失、責任給予對方一筆金額。
再用更簡單、白話的說法,有錯才要賠錢給對方,
交通事故(車禍)也是如此,
並非一發生車輛碰撞,先大聲說話的人贏面就比較大,
最終還是要討論雙方所屬路權、有無駕駛不當行為、肇事原因等,
這起事故,若鍾生與導師(學校)有過失、有責任就應對李生負賠償責任,
在判決書內容也有交代提到鍾生與導師(學校)有無責任。
一、 鍾生部分:
鍾生在第一次擊球時,掃把柄與掃把頭分離,
照理知道掃把柄與掃把頭已非緊密接合,
再次揮動可能脫落飛出,這是可以注意到的事情,
但仍揮動第二次掃把致李生受傷,認為鍾生有過失。
二、 導師部分:
雖然平日確實教導學生不得以掃把揮擊,
但這起事故中認為導師疏於防範兩生以掃把擊球嬉戲,
致李生受有傷勢,認定導師怠於執行職務,使李生受有損害。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5 年原訴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8 年原上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風險的存在與轉嫁 |
在判決書內容,導師有將該班應負責的打掃區域、動線詳細交代,
但第一審法官仍認為,導師在執行勤務過程中有疏忽、過失,
認定導師(學校)要負起20%的過失,要賠償李生約44萬元,
單純從導師的角度來看,面對這44萬元的賠償金額又該怎麼辦?
一般來說,要有過失、有責任才要賠償他人,
今天對於賠償金額的承擔能力較好,從自己口袋拿出來賠償,
而這賠償金額未必是每個人都可以承擔,
但未必每個人都有一定程度的資產可以隨時運用,
甚至是較無承擔能力時,這賠償金額就可能無法拿不出來,
碰到這種風險,「責任保險」是轉嫁依法對第三人賠償風險最好的選擇。
以這個新聞來看,因為是屬從事教育工作時所發生的官司案件,
是導師在執行職務間因過失、疏忽而使得學生受到身體或是死亡,
依法應負起賠償責任的風險,可以透過「教師責任保險」來轉嫁。
承保內容 |
下圖為教師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
這險種所承保保險事故是屬於消極保險利益的保險事故,
是當某一種不利關係的發生如法律責任,讓被保險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簡單的說,教師責任保險最重要的功用就是
替教職人員在執行勤務時可能面臨到的求償風險。
但要特別注意的地方是,雖然承保範圍是轉嫁依法應負起的賠償責任,
但要記得,這張責任保險若是已經成立生效,
千萬不要任意變換成別家產險公司,務必持續投保在同一家產險公司,
因為這種依法應賠償的事故(索賠)何時會發生是不知道的,
保險公司也要避免所承擔責任的不確定性,會在保單條款約定「追朔日」,
通常約定為第一年保單的生效日,這個追朔日相當重要!
這讓保險公司要負責的保險責任,限縮在追朔日之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
不是發生在追朔日後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可以不用賠。
最後,關於文章開頭的導師,經由學校上訴二審後,
第二審法官認為,該名導師系爭事故發生前,均有至外掃區域巡查,
也在巡查時教導學生如何使用掃把,並告誡勿拿掃把玩耍,
目睹班級學生亂耍掃把或持以比武打鬧,也會制止等情,
代表該導師在平日確有教導學生正確使用掃具,並告誡勿以掃具打鬧,
關於導師疏於提醒、制止學生在打掃時嬉鬧等情事,未怠於執行職務。
對於文章有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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