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是指在酒精、酒類飲品影響下控制並駕駛機動車輛,
是一個交通違規行為,更是刑法§185條之3的酒駕公共危險罪,
大部份酒類飲品都含有酒精的成份,能抑制人體中樞神經的運動,
使反應減慢、影響動作協調、視力、專注力、認知能力等,
影響安全駕駛能力,使得發生致人死傷的事故風險大增,
但酒駕經常是基於漠視他人生命的僥倖心態,易發生嚴重死傷事故,
會導致原本的家庭生活、經濟受到傷害,對於"酒駕"觀感相當不好。
酒後駕車是除外事項 |
車禍的發生,是任何人都不想碰到,
單純物品、財物方面的損失,面臨數百元至數百萬元的賠償金額,
嚴重的話,會讓受害者導致失能無法繼續工作,刑事責任更是跑不掉,
除了要負擔高額的金錢賠償,更可能兩、數個個家庭支離破碎,
因此,『酒駕肇事』大多商業保險都是列為除外責任,
常見的汽機車強制責任保險、第三人責任險等,
甚至人身保險的健康險、傷害險、失能險、重大傷病險也是如此,
當有碰過、處理過車禍事故的經驗,
加害人、受害人兩方,可能會因某些原因讓和解無法順利完成,
或者肇事駕駛無法負擔賠償,其實最後倒楣的是受害人,
希望透過保險讓受害人能獲得賠償,
以免後續和解、訴訟過程曠日費時,造成受害權益受損,
產險公司在於車險部分,有了能夠保護受害人的險種,
"第三人責任保險附加駕駛人受酒類影響附加條款",
簡稱為「酒償險」,只是這幾天的新聞,這險種即將要被停賣了。
圖片來源: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90310000248-260205?utm_source=dable
鼓勵酒駕!? |
最近有不少報章媒體、文章,認為投保酒償險商品是變相鼓勵酒駕!?
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因為在談車禍和解、賠償的問題時,
不是每個受害人都能順利獲得賠償金,讓家庭受到經濟方面的損失,
從條款來看,其實酒償險是為了保護無辜的受害人,
被保險人只要遭法院刑事(公共危險罪)判決罪前,
受害人能先向產險公司請求賠償金額,
當判決有罪後,產險公司再回頭向被保險人要求返還,
換句話說,被保險人仍須負擔對受害人(第三人)的賠償責任,
個人認為,當酒償險停售後,未來只能由受害人獨自向肇事者求償,
萬一求償無門,受害人來說是相當無奈的結果,
總歸一句話,就是『喝酒就別開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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