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看到這新聞時(新聞連結),個人覺得相當有趣,
單純看新聞內容,看到「自撞」可以理賠丙式車體險就感到疑惑!?
這兩天在外上自費進修課程時,講師又提到這個有趣的案例,
讓我重新閱讀了這篇評議案例,對於車輛碰撞理賠多新的認識。
事情經過及雙方主張 |
某天,王甲開著車在快速公路以時速60~70公里行駛,
但突然發現前方路面上有一台重機突失控倒地,
王甲為了閃避,先緊急轉向內側車道,又往右偏、撞上外側護欄,
造成車頭全毀、右後方輪框損毀及保險桿脫落,
這時與前方倒地的重機並沒有發生碰撞。
接著行駛後方的B車,可能沒有注意到車前的狀況,
來不及閃避前方倒地的重機因此撞上,
不料,已經倒地的重機與前方王甲的汽車發生第二次碰撞,
王甲認為第二次的碰撞應是符合丙式車體險的承保範圍,
向產險公司來申請這次車輛碰撞所致的修理費用,但產險公司拒賠。
因為產險公司認為,第一次的碰撞是自撞,本就不在承保範圍,
而第二次碰撞並不是屬於直接碰撞所導致的事故,
後方B車撞到重機,重機順勢滑行撞到王甲的車,
是屬於間接碰撞,這不符合條款所約定的「直接碰撞」。
舉某產險公司車體險條款為例:
上評議 打擂臺 |
契約當事人,消費者及產險公司關於這起車體險理賠各有各自主張,
最省事的結果,就是雙方達成和解,
但保險公司堅持己見不願意和解的情況下,
一般保戶可以藉由評議中心這中立的第三方單位,
讓爭議理賠案件能有一個明確的結果,
「賠」與「不賠」能有一個交代。
這件評議案例,評議中心委員們的看法是相當少見的見解,
先講到第二次的碰撞,因為是重機因被B車撞到再去碰到王甲的車,
評議中心認為,這車體損害係因與車輛碰撞所發生,
是符合保險條款所約定的「與車輛碰撞所致之損毀滅失」,
保險公司對於第二次的碰撞應予理賠。
回到第一次碰撞的部分,評議中心透過監視器畫面等還原當時碰撞現場,
第一次的碰撞為王甲汽車閃避前方倒地的大型重型機車而撞上右側護欄,
第一次的碰撞所產生的車體損失,因未與車輛直接發生碰撞,
的確是屬於保單不保事項,但評議中心接受了王甲的主張,
王甲主張是為了閃避倒地重機而撞上護欄,
依照保險法第33條的規定,是屬於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
因此產生的損害、費用,保險公司要負起償還的責任。
保險法33條:
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
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
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之償還,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定之。
這條保險法規其立法意旨,
是鼓勵要/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當下的救助行為,
因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要/被保險人有依規定告知保險人,
主要是防止損害擴大、減輕損害的保險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如果要/被保險人已盡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
但已發生的危險卻置之不理或是袖手旁觀,則會增加保險公司的負擔,
反之,在保險事故的發生,想辦法設法阻止或是減輕損害,
這對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是相當有利的,
保險法33條適用在保險事故已經發生的情況下,
況且規定在保險法第一章總則,所以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都適用。
評議字號 107 年評字第 731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