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收到一則網友的來信,是一件醫療險的理賠爭議問題,
先說明整件事情的發生過程,
網友因接受某疾病治療的關係,後續一直反覆復發腸阻塞的現象,
導致身體很常不舒服,甚至是無法上廁所的情況,
也因為這狀況不斷發生要反覆住院、出院,
主治醫生看這腸阻塞的狀況沒有好轉,
因此,建議使用類似軟便劑的藥品,使用之後腸阻塞的狀況的確好轉,
這次住院期間所產生的醫療花費達到接近十萬元,
出院後,跟保險公司來申請住院期間醫療費用的理賠,
結果,保險公司對於類似軟便劑的藥物有兩點主張,
一、不是在醫院期間使用的藥品;二、不屬於醫師指示用藥而不予理賠,
從條款的文字解釋來看,保險公司的主張是否合理呢?
契約承保範圍 |
一直以來,個人總是強調一個很重要的觀念,
保險事故要符合契約承保範圍才是屬於保險公司所承擔的危險,
而該名網友因為腸阻塞的反覆復發而需要往返醫院去接受治療,
這起藥品使用認定的理賠爭議,保險公司所主張的兩點是否有理由?
讓我們從契約條款來做判斷。
一、住院期間使用
從被保險人來看,今天有投保醫療保險,
希望在真正需要的時候,透過醫療保險能填補實際醫療費用,
不過,隨著醫療技術進步與成熟,讓許多傳統療程、治療已經不同,
同時也因為健保制度的改變,讓平均住院天數逐漸下降,
然而住院接受治療,可能會礙於健保制度的限制,
沒辦法在健保規定的住院天數內來完成治療,
這時候醫生就變成以開立藥物或是注射藥劑,讓患者可以自行返家使用,
來延續住院期間治療的目的,達到相同治療的效果。
早些年,自己有經手處理過離院用藥的理賠爭議,
當時向保險公司主張,"住院期間不等於在醫院期間所使用",
最後透過評議,替該名幼童維護本身的權益,
事情的發生經過可以再回頭閱讀之前的文章,
建議閱讀 實支實付醫療險,離院攜藥之理賠爭議
二、醫師指示用藥限治療疾病的必要性藥品
先回到這張醫療保險的給付項目來看,特別是醫師指示用藥又是如何約定,
這張醫療險所給付的部分是『 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的各項費用』,
關於醫師指定用藥的部分是沒有特別但書,
有某家保險公司在條款上明確寫出"在醫院使用之藥品",
但這張條款的醫生指定用藥與全民健康保險法、醫療保險單示範條款不同。
經由下列的三張圖片,有看出甚麼端倪了嗎?
全民健康保險法是寫成藥與醫師指示藥品;
醫療保險單示範條款是醫生指示用藥;
而有理賠爭議的醫療保險條款是指醫師指定用藥。
在台灣的藥品規定,一般藥品分成為三種:
一、成藥;二、醫生指示藥;三、處方藥,
簡單的說,成藥是不用經由醫師或是藥事人員(師)指示使用。
回到保險契約的文字解釋來看,從醫療保險條款上的"醫師指定用藥"
在解釋上就會產生出兩種解釋的可能,保險公司若要主張不賠,
本就應該在契約條款寫清楚,畢竟契約條款是保險公司單方擬定,
被保險人無法對其條款內容來加以修正,
這種條款寫法所產生解釋疑義的不利益,
卻是由被保險人來承擔,是不公平的。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
醫療保險單示範條款:
個人心得 |
網友這次是因為腸阻塞而住院接受治療,由於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向保險公司申訴後的回覆仍不接受,也已經得到一個評議結果,
但看過了評議決定書的內容,
發現並沒有針對條款解釋有疑義而主張保險法的規定,
因為,保險公司對於醫生指定用藥等文字,
個人認為是保險公司過度解釋文字的字義,
藉此就限縮了原先應承擔的理賠責任,
個人對於這起理賠爭議,內心感到可惜。
對於文章有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