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6.30,這一天是商業保險的失能險的最重要的一天,

因為108.07起,大部分失能險已經調整費率、給付項目、條款寫法

建議閱讀 簡單聊失能/失能扶助險的功能! (108.07更新)

從建議文章,就能知道失能險有了甚麼變化,

在104/08/04 ,失能險面臨到第一次全面調整,已經有很大影響,

所以提醒各位讀者,在104/08/04前投保的失能險,別輕易斷保,

這次六月底,失能險第二次的調整,對於保戶來說又產生有什麼影響。

 


 

差異在哪裡 

 

一、費率:

自從失能險推出以來,總是聽到估算出的保費其實是低估很多

部分原因,可能是保險公司早期沒有疾病失能的概念,

當時在估算失能險保費的時候,就變成較低的費率來計算,

以自己的年齡來投保失能險為例:

在06.30前,投保100萬元的終身失能險,年繳保費僅約10,000初頭,

可以買到每個月最高2萬元的失能扶助金;

而07.01起,投保相同百萬元額度的終身失能險,

相同規劃每個月最高2萬元,保費變成要12,000,

這漲幅增加了20%左右,就相隔一天保費就差了不少。

 

二、給付項目:

失能險常被討論的亂象就是有無「保證給付」的功能

因為這關係到保險公司給付失能扶助金的長久,

保證給付是不管被保險人是否仍生存,保險公司依約要給付一定次數,

看來是有利被保險人與其家屬,但這與失能險的用意又不太符合

失能險真正功能,應是照顧被保險人因為疾病或意外事故導致失能風險

當被保險人身故離開時,代表這被照顧責任已經不存在、消失了,

失能險就無需再繼續給付失能扶助金。

 

不過各保險公司為了要保有市場競爭性,

以相同費率計算基礎上,讓失能險的保證給付月數或是次數不斷提高,

目前聽到最高的給付月數為216個月、次數最高為50次

從保險契約所談的"對價平衡原則"來看,

保險公司承擔的危險與保戶應支付的保險費,看起來是不平衡的

如果不再趕緊修正契約費率或是給付項目,

講求對價平衡的保險制度就會崩壞,對於全體消費者來說是一大損失,

現在還找得到有保證給付的失能險,但是變成有條件的保證給付,

變成每一保單周年日,要再提出被保險人的生存證明文件

保險公司才會依約來給付應負起的給付責任。(如圖)

 

三、免責期

07.01前的失能險,當符合1-6級失能,

且診斷確診日仍生存時,依照當時保額來給付失能扶助金。

 

07.01後的失能險,在條款寫法變成有很大的限制,

疾病失能的部分,就要先等契約生效後六個月,

等到被保險人在失能確診日後,還要再多等待六個月同時還要生存時

才能依約給付失能扶助金,想要避免部分失能認定的爭議案件,

等於,現在這張保單在疾病失能的理賠有著一年的免責期。

延伸閱讀  彌留狀態與失能險條款註15之認定


 

結論

 

要再以較便宜費率來轉嫁失能風險的機會,只會越來越少

一來是透過這次停賣讓保險對價能達到平衡,

保費與給付項目已經重新調整。

 

再者,保險公司對於投保失能險的保戶,

身體狀況的要求也變得嚴苛,目前是「標準體」才能願意承保

這對保險公司來說,會篩選掉不少體況不佳的保戶,

但從有體況的保戶來說,等於是買不到"不還本"的失能險了

除非可以接受"會還本"失能險的保費,

不然「失能」這大風險只能自行承擔,

希望過段時間,保險公司對於失能險的體況接受度能再重新放寬。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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