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06.30,這一天是商業保險的失能險的最重要的一天,
因為108.07起,大部分失能險已經調整費率、給付項目、條款寫法,
建議閱讀 簡單聊失能/失能扶助險的功能! (108.07更新) ,
從建議文章,就能知道失能險有了甚麼變化,
在104/08/04 ,失能險面臨到第一次全面調整,已經有很大影響,
所以提醒各位讀者,在104/08/04前投保的失能險,別輕易斷保,
這次六月底,失能險第二次的調整,對於保戶來說又產生有什麼影響。
差異在哪裡 |
一、費率:
自從失能險推出以來,總是聽到估算出的保費其實是低估很多,
部分原因,可能是保險公司早期沒有疾病失能的概念,
當時在估算失能險保費的時候,就變成較低的費率來計算,
以自己的年齡來投保失能險為例:
在06.30前,投保100萬元的終身失能險,年繳保費僅約10,000初頭,
可以買到每個月最高2萬元的失能扶助金;
而07.01起,投保相同百萬元額度的終身失能險,
相同規劃每個月最高2萬元,保費變成要12,000,
這漲幅增加了20%左右,就相隔一天保費就差了不少。
二、給付項目:
失能險常被討論的亂象就是有無「保證給付」的功能,
因為這關係到保險公司給付失能扶助金的長久,
保證給付是不管被保險人是否仍生存,保險公司依約要給付一定次數,
看來是有利被保險人與其家屬,但這與失能險的用意又不太符合,
失能險真正功能,應是照顧被保險人因為疾病或意外事故導致失能風險,
當被保險人身故離開時,代表這被照顧責任已經不存在、消失了,
失能險就無需再繼續給付失能扶助金。
不過各保險公司為了要保有市場競爭性,
以相同費率計算基礎上,讓失能險的保證給付月數或是次數不斷提高,
目前聽到最高的給付月數為216個月、次數最高為50次,
從保險契約所談的"對價平衡原則"來看,
保險公司承擔的危險與保戶應支付的保險費,看起來是不平衡的,
如果不再趕緊修正契約費率或是給付項目,
講求對價平衡的保險制度就會崩壞,對於全體消費者來說是一大損失,
現在還找得到有保證給付的失能險,但是變成有條件的保證給付,
變成每一保單周年日,要再提出被保險人的生存證明文件,
保險公司才會依約來給付應負起的給付責任。(如圖)
三、免責期
07.01前的失能險,當符合1-6級失能,
且診斷確診日仍生存時,依照當時保額來給付失能扶助金。
07.01後的失能險,在條款寫法變成有很大的限制,
疾病失能的部分,就要先等契約生效後六個月,
等到被保險人在失能確診日後,還要再多等待六個月同時還要生存時,
才能依約給付失能扶助金,想要避免部分失能認定的爭議案件,
等於,現在這張保單在疾病失能的理賠有著一年的免責期。
延伸閱讀 彌留狀態與失能險條款註15之認定
結論 |
要再以較便宜費率來轉嫁失能風險的機會,只會越來越少,
一來是透過這次停賣讓保險對價能達到平衡,
保費與給付項目已經重新調整。
再者,保險公司對於投保失能險的保戶,
身體狀況的要求也變得嚴苛,目前是「標準體」才能願意承保,
這對保險公司來說,會篩選掉不少體況不佳的保戶,
但從有體況的保戶來說,等於是買不到"不還本"的失能險了
除非可以接受"會還本"失能險的保費,
不然「失能」這大風險只能自行承擔,
希望過段時間,保險公司對於失能險的體況接受度能再重新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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