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時間協助一位保戶辦理住院的理賠申請,

該名保戶有向A、B兩家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

因某疾病住院約30天,由於兩家保險公司的保單成立時間不久,

對於短期出險,都收到保戶的理賠申請後勢必會進行理賠調查,

來進確認保險契約的法律關係是否有問題

延伸閱讀: 別再想拖兩年了!因為可能要變久了!

 

經過了一段時間,這兩家保險公司的理賠核付結果有很大的不同,

A家依照契約內容來理賠,B家朝"非必要性的住院"方向來辦理,

到底住院的必要性是誰說得算?這是存在已久的爭議,

是診療醫生的判斷為主?還是保險公司能推翻診療醫生的判斷呢?

必要性醫療的爭議案件,是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常見的理賠爭議,

依揭露的106全年申訴案件統計資料來看,連結在此

雖然是常見爭議,但不代表保險公司不尊重診療醫生的專業判斷,

仍應實際個案情況來評估、解讀、審視。

 

對於一般情況來說,住院是依據醫生的醫學專業所做出判斷

除非病患主動要求住院、家人哀求、透過政治人物關說等少數狀況,

從主管機關所公布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要符合紅色圈起的三個要件是條款所約定的住院,

從文字解讀,經由醫師診斷認為有住院治療的必要即是符合必要性,

但過於濫用對保險公司是一大負擔,更可能破壞真正的保險制度。

 

 

實務上對於是否有住院的必要性,大多見解是符合條款約定之要件,

但部分見解認為應符合醫學專業的客觀性

更白話的說法是,不是僅有實際診療的醫生來診斷是否住院,

要另有相同專業醫生對於相同疾病、症狀時也會診斷出要住院,

才是符合住院的必要性,才是符合真正的保險精神,

但代表這讓保險公司是對保戶的診療醫生的診斷得重新審查,

讓不具醫學專業的保戶來承擔是相當不公平、不妥當

 

個人認為不論何種見解,對於保戶與保險公司兩者來各有利弊,

一方面保險公司本就要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

來維持保險制度,使得對價關係不會被破壞,

對於疑似異常/不合理的長期住院理賠案件,大多會希望能斷尾收場,

另一方面保戶投保醫療險是有一定期待性,透過保險來轉嫁風險,

這兩者間如何取得平衡、共識,有效與保險公司的溝通、書函往來,

應能讓雙方達成一定的共識,才能讓保險發揮到最大功能。

文章提到B家的理賠申請結果,待續....

108.02.21 收到B家保險公司的理賠核付,和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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