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年連假中,收到網友詢問傷害險職業變更的問題,如圖
讓我想起一開始在學保險商品時,當時接收到資訊也是如此,
不過隨著自我進修/學習、開始閱讀評議案例與法院判決之後,
原來剛進保險公司,所學到的東西並不正確...
傷害保險 |
意外險又稱為傷害保險,
在所有人身保險中費率最便宜,但承保範圍最小,
也是容易產生理賠爭議、誘發道德危險的險種,
保險法§131條說明傷害保險的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而在日常生活中,每天約莫有1/3的時間是屬於工作時間,
從事之職業類別,與生活中意外事故發生機率會有極大關係,
所以,傷害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職業、工作內容,
當作傷害保險最主要職業等級分類的依據,
依照不同的危險等級,會有不同的保險費率,
與年齡、身體狀況與傷害保險的危險評估較無影響。
保險講求的就是『對價平衡』 |
簡單的說,保險公司承擔多少危險,保戶應繳多少的保險費,
原先承擔的危險狀態有變動時,就會影響到保險公司的承擔,
當危險狀態有增加或減少的情況,應相對來調整保險費,
在保險法§26、§59、§60都有相關規定,
如今社會大環境、經濟發展已經改變,
許多人對於工作內容、型態有著不同想法,
容易因個人/家庭生活、職場氛圍、待遇等多方面的考量,
轉換工作跑道找尋新的發展。
在傷害保險,被保險人的職業是影響到危險程度最重要的因素,
如:內勤人員(一類)與計程車司機(四類),投保傷害險的保費就不同。
表格來源: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今天我換了新工作,危險程度相較前一份工作增加,
照保險法的規定,在變更職業或職務時,
要/被保險人有通知保險公司的職業變更的義務,
假設違反通知義務時,應是有保險法§57條適用,
保險公司是可以解除保險契約的。
參考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2號;
但實務上,保險公司對於變更職業未告知的情況,
大多是按照原費率的比例來打折給付,
參考判決: 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8號;
前一、兩年有一員警因為執行勤務,被酒後駕車的女性駕駛人撞斷腿,
查詢該案件的法院判決,部分是對於職務變更未告知的攻防,
保險公司是同意補繳保費後以個案來處理,並未打折理賠。
參考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3號。
看了上述幾個判決,為了造成不必要的理賠爭議,
當有變更職業時請務必通知保險公司,
避免讓自己的保險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