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收到網友詢問投保新契約被拒保感到疑惑,

認為保險公司莫名其妙就拒保,實在沒有道理,相當冤枉。

經由網友的轉述,了解在投保送件的前一年有因失眠去看過身心科

業務在健康告知上的"精神病"詢問事項勾「是」而被拒保

目前保險公司對於精神相關的告知,會以謹慎態度來核保,

但造成失眠的原因有很多:

可能是內心壓力,例如工作、感情、人際關係或是環境因素等;

或是因疾病造成:如 身心科疾病、神經性疾病、心血管疾病, 

等諸多原因是需要釐清、確認,

不能因失眠症狀看過身心科就代表是因精神病接受治療。

 

 


 

是『精神疾病』 還是 『 精神病 』

 

其實精神疾病與精神病 常被混為一談,但其實它們是不一樣的,

從精神衛生法來看,可以得知精神疾病的範圍是最廣範的,

大致分為三大類:精神病、精神官能症、及其他的精神疾病

 

另外,更早些年的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也曾有下定義: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

本法第三條所稱精神病:指器質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

妄想病、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

精神病是精神疾病的一種,但不能說精神疾病就是精神病

千萬別再搞混了,這會影響到最後的核保結果。

 

 


 

投保時,該如何告知呢?


大多保險公司在要保書上的詢問事項,仍是以精神病為詢問疾病,

建議在投保時,能先確定不是為診斷精神病,

透過病歷上主治醫生的記載;或者是以ICD-10國際疾病分類代碼來確認,

另一方面失眠、睡眠障礙,僅為心理障礙表現並非確診之疾病名稱

若因失眠而至門診接受診療時,是以要保書填寫日來回推,

是否符合「最近二個月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 診療或用藥?」

有符合仍應負起告知義務,據實告知

在病歷記載生理、神經檢查結果正常;心理狀態檢查結果亦無異常發現,

僅開因失眠症狀立安眠藥 ,並無其他精神疾病的藥物,

仍是有通過核保的機會,但各家保險公司的核保評估與考量未必相同。

延伸閱讀:別再想拖兩年了!因為可能要變久了!

 


 

結論


在醫學上精神疾病與精神病兩者間的差別,

但填寫要保書時,還是要依照要保書的詢問事項為主,

記住一個最基本的原則:

有符合、問到該回答;沒問就不用回答,

因為精神疾病的體況,在保險公司的核保會相當嚴苛,

在評議案例【105年評字第1468號】評議書寫到:

「按一般核保實務,治療中的精神疾病,

亦即未緩解,醫療險沒有承保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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