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寫了一篇因交通事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判決,
其中比較特別的地方,有一則法院判決的被告是一名職業軍人,
在路不熟的情況下,駕駛軍用卡車不小心與一婦人發生交通事故,
最後判決結果,軍人要賠給婦人近百萬元的賠償金額,
這賠償金額,是否能透過汽車保險來轉嫁呢?
參考內容 發生車禍了,看護費用該如何主張
主張權利的法規 |
如果今天受僱在別家公司,當在執行勤務時發生交通事故,
能以民法§188 條的規定,僱用人一起連帶損害賠償。
民法§188: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當被告是一名職業軍人,還能適用民法第§188條的規定嗎?
假設不適用民法第§188條,但軍人執行軍務的過程導致第三人受傷,
仍是要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對第三人賠償體傷或是財物損失,
因此,在民國88年時公布『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
處理國軍軍事勤務時,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的"補償事宜",
在法律上,"補償"跟"賠償"其實是不同的意思。
至於「國軍軍事勤務」,行政院有訂出一個國軍軍事勤務範圍。
由於軍用汽車與一般汽車不同,
一般保險公司並不會就軍事車輛來承保車險,
軍車保險的訂立,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為主,
軍車保險範圍僅強制汽車責任險與第三人責任險,
其中,第三人責任險的保障金額(死亡/財損)為 120/20 。
資料來源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參考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89 年簡上字第 118 號民事判決
從判決書來看,被告仍需要給付將近百萬元的賠償金給原告,
求償的項目為"看護費用、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這些項目大多是不屬於強制險的理賠項目,
除了看護費用能在強制險的基本上限請求,
其餘不足部分還是需要靠第三人責任險(任意險)來填補,
那軍車保險的財損也頂多為20萬元,
不夠賠的部分只能由被告(駕駛、車長)自行分擔嗎?
當軍車保險給付不足時,有一個超額補助款可以申請,
超額補助標準:保險理賠金額不足以達成和解時,
得申請超額補助,惟以新臺幣100萬元以內為限:
其它規定,可自行參考閱讀 後備指揮部的常見問答 。
結論 |
不論是何種身份駕駛汽車或騎乘機車,
在路上行駛本就需要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依照道安規則102條路權的相關規定來使用道路,
避免因自己疏忽、未注意而讓官司纏身,賠償巨額金錢給受害人。
但個人認為,現行的軍車保險的額度不算太高,
如果今天不小心A到一台超跑,動輒數百萬元的維修費用,
可能無法完全靠軍車保險轉嫁損害賠償之金額。
「瑪莎拉蒂」對決軍卡 輕輕一碰維修費40萬 影片連結
在道路上可能會碰到突發狀況很多,
難免會因無法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初判表為次因,
當發生交通事故時,要記得主張自己的權益,
至於判決中的被告,除了民事方面的賠償已經確定,
可能還有 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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