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五月底的時候,有客戶跟我說她在準備到機場搭機的時候,
在高鐵站跌倒的關係,導致兩顆門牙斷裂,
投保的個人傷害險,對於修復贋齒的費用,能不能理賠?
依照傷害險的契約內容,贋齒醫療費用是可以理賠的,
實際上,仍有不少保險公司喜歡用內規一顆5000元來核付,
讓許多被保險人時常摸摸鼻子,接受保險公司所給付的金額,
這樣子真的合理嗎? 難道真的不能多做些爭取嗎?
主張依據 |
首先從條款來看,沒有特別列出牙齒一顆賠多少錢的規定,
保險公司以內部規定一顆5000元是沒有完全依據的,
保險契約當事人應盡的權利義務,都應明確載明在條款內才對。
再者,假牙、贋齒的治療費用,是傷害醫療理賠時常出現的理賠爭議,
因為保險公司認為,假牙使用材質價差太大,
常因材質、美觀、個人喜好等因素而有極大之選擇空間,
更重要的是,假牙的贋復費用被認定為"非醫療費用",
所以,保險公司常以內規一顆假牙5000元融通給付為由來核付。
過往向評議中心提起評議,來爭取被保險人的權益,
認為假牙的治療費用不屬於「醫療費用」,
大多以"本中心就申請人之請求尚難為有利申請人之認定"來認定,
雖然有一篇法院判決是關於假牙費用的爭議,最後結果是保戶勝訴,
但對一般消費者來說,打訴訟是一件曠日廢時的事情。
判決字號 臺北簡易庭104年北保險小字第28號民事判決
但在今年評議中心對於假牙、贋齒治療花費的看法已經改變,
代表這常出現的理賠爭議,在未來應是會大幅減少了,
因為上了評議中心除了評議看法的改變外,
有兩點對保險公司的影響不小:
一、評議金額在一定額度內,對保險人是有拘束力,
二、上了評議中心後對保險公司,在未來推廣新商品會有影響。
判決字號 107年評字第 1423 號
過度解釋條款 |
收到保險公司的理賠給付通知單,
發現給付金額跟我自己試算的金額有差,
保險公司應該是把牙齒材料的部分以七折來給付,
該理賠承辦的回覆是因為牙齒材料的收據上看不到是不是健保身分 ,
就依照條款寫法來打七折給付。
該理賠承辦人員,對於該條款字義的解讀是錯誤的,
而我主張,全民健康保險法 及 保險法 相關規定,
保險公司不能過於解讀條款文字,限縮本身該負起的保險責任,
打七折來給付,這對被保險人的權益是相當不公平的,
透過電話向理賠承辦人員反應後,
隨後告知保險金差額的部分會匯入到被保險人的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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