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除了常見契約效力爭議,
如:違反告知、保費未繳但催告是否送達等爭議;
或者是申請醫療理賠時手術爭議、必要性醫療等爭議外,
但保單利害關係人對簿公堂的爭議「受益人」這身分問題,
因為受益人是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
更直接的說,是保險公司依契約上約定要給付保險金的對象,
前幾天看到這篇新聞,正是關係誰能申請到身故保險金的紛爭,
讓我們來看看整件事情,法官最後是怎麼說的呢?
延伸閱讀 若受益人先身故了,理賠金會變成遺產嗎?
事情經過 |
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讓單純享有利益的受益人要上法院,
原來,某甲前加入音樂業職業工會,
這個工會替某甲投保團體傷害險和團體定期壽險,
不料某甲在2015年8月意外過世,留下約300萬元保險金,
由於某甲的前妻、女兒,以及兄弟姊妹等都陸續拋棄繼承遺產,
最後剩某甲的親妹妹,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結果,某甲親妹妹向保險公司申請這張團體保險的身故理賠時,
被保險公司以某甲沒有在要保書上親自簽名,認定契約無效而拒絕理賠,
這張團體保險的要保人是音樂業職業工會,而某甲則為被保險人,
從契約類型來看,這是屬於由第三人來訂定的保險契約,
依保險法的規定應經被保險人某甲「書面同意」,不然契約是無效,
既然這張團體保險沒有某甲的書面同意,自始是不存在,
親妹妹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是沒有依據、沒有理由的。
但是,實務上在辦理團體保險時,保險公司為了一時方便,
僅以被保險人名冊來取代每位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若依照上述的見解來看,有不少的團體保險會是自始無效的。
不過,這個案件持續上訴但是領到保險金的人是某甲的女兒,
這張團體保險雖然沒有某甲的書面同意,
但是投保事務的辦理是由工會統一代為投保,
況且某甲也有繳保險費,保險公司也開出了收據(送金單),
保險公司就不再爭執這張團體保險的效力。
然而,這張團體保險的條款約定受益人是指定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當某甲身故時,某甲女兒及某甲其餘兄弟姊妹等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在契約簽訂時,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契約受益人已經確定,
不會因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
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
且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自不得認有拋棄取得保險金之意思,
因此,某甲的女兒向保險公司申請這團體保險的理賠金是有理由的。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保險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保險上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