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連結)

 

保險契約除了常見契約效力爭議,

如:違反告知、保費未繳但催告是否送達等爭議;

或者是申請醫療理賠時手術爭議、必要性醫療等爭議外,

但保單利害關係人對簿公堂的爭議「受益人」這身分問題,

因為受益人是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

更直接的說,是保險公司依契約上約定要給付保險金的對象,

前幾天看到這篇新聞,正是關係誰能申請到身故保險金的紛爭,

讓我們來看看整件事情,法官最後是怎麼說的呢?

 

延伸閱讀 若受益人先身故了,理賠金會變成遺產嗎?

 


 

事情經過

 

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讓單純享有利益的受益人要上法院,

原來,某甲前加入音樂業職業工會,

這個工會替某甲投保團體傷害險和團體定期壽險

不料某甲在2015年8月意外過世,留下約300萬元保險金,

由於某甲的前妻、女兒,以及兄弟姊妹等都陸續拋棄繼承遺產

最後剩某甲的親妹妹,是唯一的法定繼承人。

 

結果,某甲親妹妹向保險公司申請這張團體保險的身故理賠時,

被保險公司以某甲沒有在要保書上親自簽名,認定契約無效而拒絕理賠,

這張團體保險的要保人是音樂業職業工會,而某甲則為被保險人,

從契約類型來看,這是屬於由第三人來訂定的保險契約

依保險法的規定應經被保險人某甲「書面同意」,不然契約是無效,

既然這張團體保險沒有某甲的書面同意,自始是不存在,

親妹妹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是沒有依據、沒有理由的。

 

但是,實務上在辦理團體保險時,保險公司為了一時方便,

僅以被保險人名冊來取代每位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若依照上述的見解來看,有不少的團體保險會是自始無效的。

 

不過,這個案件持續上訴但是領到保險金的人是某甲的女兒,

這張團體保險雖然沒有某甲的書面同意,

但是投保事務的辦理是由工會統一代為投保,

況且某甲也有繳保險費,保險公司也開出了收據(送金單),

保險公司就不再爭執這張團體保險的效力。

 

然而,這張團體保險的條款約定受益人是指定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

當某甲身故時,某甲女兒及某甲其餘兄弟姊妹等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在契約簽訂時,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契約受益人已經確定,

不會因繼承開始後拋棄繼承,

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分而受影響,

且依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自不得認有拋棄取得保險金之意思,

因此,某甲的女兒向保險公司申請這團體保險的理賠金是有理由的。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5 年保險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保險上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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