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收到一則訊息,是保戶向我詢問:
是否可以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為社福團體 ?
詢問了保戶的想法,原來是基於公益想要幫助其他團體,
記得很早之前,就有保險公司提倡、推廣這種"保險金捐贈"的想法,
不過,保戶雖然有如此善意的想法,
但常聽到保險公司以"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要有保險利益"此理由,
拒絕保戶辨理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變更,但保險公司是沒有權利的。
法律關係 |
既然是保險契約,那就要受到保險法的規範,
先來看保險法對「受益人」,
以及 保險公司對給付保險金給受益人的相關規定是如何?
保險法第5條: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保險法第 110 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保險法第 111 條:
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保險法上的受益人,是基於死亡保險所設計的特別身分,
再者,保險法對於受益人的資格本就沒特別限制,
所以要/被保險人可以任意指定「誰」為受益人,
這不以親屬、家屬或是要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可以,
因此,從上述法條字義來看,
今天保險契約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或是要保人來約定、指定即可,
因為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在法律性質上是無相對人的單獨行為,
簡單的說就是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本就不用保險公司的同意。
除非,在要/被保險人在變更新的受益人沒有通知保險公司,(詳註一)
使得保險公司仍將保險金給付給舊的受益人時,
這時候舊的受益人就不能說保險公司給錯了,要求保險公司來重新給付,
因為這時候保險公司應盡的契約責任已經履行,
接下來就是新、舊受益人各自要去爭這保險金了。(詳註二)
註一:
假設今天要/被保險人是不同一人,依相關規定是要有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註二:
延伸閱讀: 若受益人先身故了,理賠金會變成遺產嗎?
結論 |
再次提醒,指定或是變更受益人的部分,是無需保險公司的同意,
但將保險契約變更成新的受益人時,記得要通知保險公司,
避免當初好意,在未來成為新、舊受益人的無謂契約紛爭。(如圖)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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