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網友的詢問,有關於"未到期保險費返還"的問題想詢問,
簡短敘述問題:
被保險人投保了一張A保險公司的一年期傷害險,
並在年初用年繳方式,把保費繳給A保險公司,
結果被保險人五個月之後就身故了,A保險公司依約給付保險金,
但向A保險公司表達,剩下的未到期保險費也應返還,
『A保險公司表示條款沒說要返還未到期保險費,所以就沒必要返還』
從契約法理來看,A保險公司的回應是不合理。(示意圖如下)
主張依據 |
一、從保險制度與法律上的意義來看,
保險公司應要將被保險人身故後的未到期保險費返還,
因為"保險費"是保險公司承擔危險的對價,這在保險法已經有明文說明,
在年初繳付整年的保費等於是保險公司預計承擔一整年的危險,
今天被保險人身故的那一刻,代表契約就已經終止,
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在往後就不用再承擔被保險人的危險,
保險公司在法律上就沒有收取保險費的依據,
對被保險人來說本就沒有繳交保險的義務了,
那麼有預收的保險費就會屬於民法的不當得利就應返還,
況且照法理來看,沒有危險就沒有保險,
雖然保險費是以年繳方式繳交給保險公司,
但保險公司也只能收取有承擔危險期間的保險費,
其餘部分本就要返還給要保人才是,若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那這筆未到期保險費就要返還法定繼承人。
保險法第一條: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
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
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二、雖然條款沒有約定應返還未到期保險費,
依照保險法第54條第2項的約定來看,
在解釋上要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況且被保險人死亡時,這張保險契約即已終止,
保險公司就不能再收取契約終止後的保險費,
故對於被保險人已繳的身故後保險費,
保險公司理當要返還,不能藉著條款沒有約定就解釋不必退還。
第 54 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參考判決:
◎應返還給要保人的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2 年保險小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不用返還給要保人的判決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保險簡上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結論 |
在條款沒有約定「身故後退還未到期保險費」的處理方式,
並不表示保險公司可以不用返還,
日後有碰到類似狀況能向保險公司主張。
實務上,除了這篇討論的內容外,
保險公司有許多的資訊是相當隱晦,並沒有完全揭露讓消費者知道,
例如:發出同意核保的意思表示、收到申請契約變更文件的通知等訊息,
這些細節都很有可能影響到契約效力,再次叮嚀要特別留意。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