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臉書上的某保險社團看到一個承保疾病的契約問題,(如圖)
底下的留言串出現,關於"已在疾病"與"既往症"是否理賠的問題,
因為,很多人都會將這兩名詞混為一談,
但實際對理賠來說,一個會賠另一個則不會賠。
兩者哪裡不同 |
要先符合保險契約承保的範圍,才有後續理賠問題的討論,
以醫療保險來說,契約所承保的是契約生效後的『疾病』,
可是要投保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並非都不會生病,
在投保前多少會有因疾病就醫的醫療紀錄,
那在投保前就有疾病,是否就一定無法理賠呢?
答案是不一定。
這時候就要看在投保前的疾病是屬於既往症還是屬於已在疾病,
因為保險法第127條已經明文規定已經疾病是不理賠的。
保險法第127條:
按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那甚麼是已在疾病呢 ? 既往症又是甚麼呢?
簡單的說前者就是指在投保時還沒痊癒的疾病;
後者(既往症)是指投保前已經存在的疾病就叫做既往症,
這兩個本來就是不同名詞,卻有不少人將它們混唯一談,
認為既往症不會理賠,從保險法的規定來看並非如此。
再從更深的契約關係來看,既往症與保險法64條有關連性,
投保前有無已存在疾病,與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與承保對價有影響。
投保前的疾病已治癒了,也不在契約的承保範圍嗎?
再次提醒,在投保時有存在尚未治癒的疾病,這本就不在契約承保範圍,
如果在投保前是已治癒的疾病(既往症),就非投保時的「已在疾病」,
除非保險公司有特別約定既往症除外不賠,
日後既往症的復發也應屬承保範圍,
已治癒既往症在日後衍生出的新疾病,本就屬醫療保險的承保範圍。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保險字第 219 號民事判決
個人心得 |
已在疾病與既往症
前者是指契約成立時已經存在的疾病,這不在契約承保範圍;
後者是指契約成立前曾經發生過的疾病,該疾病在契約成立前已治癒,
除非保單條款有特別約定,不然應是符合保單承保範圍,
保險法127條不賠的是已在疾病,而不是既往症。
已在疾病與既往症,本就是指不同的情況,
前者是法定不賠的事由,後者是可依契約有無特別約定不賠的事由,
所以,有關既往症的部分並不是都一律不賠,
正確的說法,保險不理賠的是已在疾病。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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