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段時間有網友留言詢問,關於住院必要性認定的理賠爭議,

一件是因僵直性脊椎炎,主治醫生安排住院注射「生物製劑」;

另外一件則是小朋友因生長遲滯,被安排住院來注射「生長激素」

而這兩件的理賠案件,前件的保險公司以"非必要性住院"而拒賠;

後件的保險公司也認為這屬於非必要性住院,

但願意融通理賠一次並要求簽回日後不再理賠的同意書

這次的理賠申請才能順利給付,面對這樣子的理賠現況,

兩家保險公司的處理結果是否有理由呢?

 


 

承保範圍

 

醫療保險的承保範圍因條款約定的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

保險公司依契約約定來給付保險金;

而條款所約定的「住院」是指經醫師診斷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

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

 

雖然從條款字義來看應該已經是很明確的文字意思,

但實務上,保戶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理賠爭議卻是不斷發生,

因為『住院』誰說得算,各自有各自的主張,

是主治醫生說得就算? 還是保險公司以相同專科醫生對病況來判斷呢?

這個對契約當事人都會有爭議,其完整的論述請閱讀之前文章。

建議閱讀  "住院",誰說得算? (108.02.21 更新)

 

回到這次所接觸到的兩件理賠爭議案件的過程:

一、僵直性脊椎炎案

因為確診為僵直性脊椎炎而必須施打藥物來緩和疼痛狀況,

但施打第一線用藥發現效果沒有好轉,

主治醫生建議住院來施打第二線用藥-生物製劑(可善挺),

預計每兩週施打一次,一次打兩針,

不過這第二線用藥不在健保的給付範圍,是需要患者全額自費

在第一次住院施打藥物的理賠,保險公司依約來給付保險金,

但要在申請第二次住院施打藥物的理賠時,

保險公司以這屬於非必要性住院而拒賠。

 

二、施打生長激素案:

另一網友來信詢問,被保險人(小朋友)因生長遲滯的關係,

主治醫生也是建議住院來施打生長激素,之後向兩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一家依約定給付無爭執;另一家保險公司卻要求簽立同意書才願意理賠。

 

說真的,這兩件理賠爭議案件都是在討論「住院必要性」,

因為醫療險是以"必須入住醫院接受診療"為理賠要件之一

就要回到該疾病的病況是否有需要達到"必須入住醫院"的程度,

如果有,那就代表是符合醫療保險的承保範圍,

保險公司就要依照契約的約定來給付保險金,

讓被保險人可以透過保險來填補實際醫療費用。

 


 

函攝判斷結果

 

僵直性脊椎炎案:

這起僵直性脊椎炎所住院施打的『可善挺』,

網友主張是主治醫生基於專業判斷來建議住院治療;

而保險公司主張該藥物"可皮下注射",本就無住院的必要而拒賠,

網友收到保險公司的拒賠函文後留言來詢問,

個人則主張,保險公司不能單以藥物使用說明書上記載即單方面認定,

應就該病況的治療是否有為一般醫學常規之情況,

若有,保險公司才可以拒賠。

不過一方面重新檢視該被保險人當次住院施打藥物的病歷,

發現在施打完成後,身體並無其它不適或是過敏的症狀,

這時候要支持有住院必要性的主張會感到較為薄弱些,

從被保險人對保險契約的合理期待性

要求保險公司依約給付或是來補償,

替這名網友向評議中心提起評議,並寫了一張申訴函,

由於評議中心剛在審理,過些時間會再更新評議的結果。

不過法院對於類似理賠爭議的看法並非像評議中心一面倒,

部分法官認為符合條款所約定的要件,即可認為已符合保單所承保的範圍,

保險公司就必須依約來給付保險金。

 

裁判字號:

柳營簡易庭 99 年營保險小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103 年投保險簡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生長激素案:

當初收到詢問時,查詢關於"施打生長激素"有關的理賠案件,

在評議中心搜索到的評議案例,是對被保險人不利的結果,

取該評議案例最重要的兩句話:

『在個案接受初次投藥時為監測藥物不良反應,

可安排住院觀察及採取必要處置。;

一般確認無嚴重藥物不良反應後,則以返家自行施打。 』

但看到這兩句話,大概能清楚保險公司對相關理賠如何處理,

同時也能知道評議中心對於相關爭議的看法,這會有不小影響。

 

評議字號  108年評字第001161號

 


 

個人心得

 

這兩件理賠爭議的案件,閱讀相關資料(如:醫學、評議、法院判決),

得出一個自己的心得,必要性住院的理賠爭議未來應該會越來越多,

隨著醫學環境的變化,治療方式可能會逐漸變以注射藥物的方法取代,

但在醫學上的治療方式可能有門診或是住院施打,

在門診施打是不是符合醫療保險的門診手術 ?

以住院施打是不是符合醫療保險所謂的住院 ?

總是困擾一般購買保險的被保險人。

 

評議中心與法院的看法也都不同,以評議中心的案例來看,

當被保險人因為某疾病而要住院施打藥物,

通常對於要觀察藥物有無不良反應的住院安排,是屬合理,

如果經由一、兩次住院施打該藥物後,

若在病歷上並無過敏或是其他不適應症狀時

要再以住院注射藥物來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就可能以非必要的住院來處理。

 

雖然法院訴訟是以條款如何約定為判斷,但對於一般保戶來說,

訴訟這條路所需要花費的時間與精神,更是難以將它具體量化,

個人認為不論是以評議管道或者是訴訟方式來爭取權益,

契約法理都是不能缺少的部分,要知道如何抗辯與主張更是重要。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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