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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在臉書上的某保險社團看到一個承保疾病的契約問題,(如圖)

底下的留言串出現,關於"已在疾病"與"既往症"是否理賠的問題,

因為,很多人都會將這兩名詞混為一談,

但實際對理賠來說,一個會賠另一個則不會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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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哪裡不同

 

要先符合保險契約承保的範圍,才有後續理賠問題的討論,

以醫療保險來說,契約所承保的是契約生效後的『疾病』

可是要投保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並非都不會生病,

在投保前多少會有因疾病就醫的醫療紀錄,

那在投保前就有疾病,是否就一定無法理賠呢?

答案是不一定。

 

這時候就要看在投保前的疾病是屬於既往症還是屬於已在疾病

因為保險法第127條已經明文規定已經疾病是不理賠的。

 

保險法第127條:

按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

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那甚麼是已在疾病呢 ?  既往症又是甚麼呢?

簡單的說前者就是指在投保時還沒痊癒的疾病;

後者(既往症)是指投保前已經存在的疾病就叫做既往症,

這兩個本來就是不同名詞,卻有不少人將它們混唯一談,

認為既往症不會理賠,從保險法的規定來看並非如此。

再從更深的契約關係來看,既往症與保險法64條有關連性,

投保前有無已存在疾病,與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與承保對價有影響。

 

投保前的疾病已治癒了,也不在契約的承保範圍嗎?

再次提醒,在投保時有存在尚未治癒的疾病,這本就不在契約承保範圍

如果在投保前是已治癒的疾病(既往症),就非投保時的「已在疾病」,

除非保險公司有特別約定既往症除外不賠,

日後既往症的復發也應屬承保範圍,

已治癒既往症在日後衍生出的新疾病,本就屬醫療保險的承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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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 年保險字第 219 號民事判決

 


 

個人心得

 

已在疾病與既往症

前者是指契約成立時已經存在的疾病,這不在契約承保範圍;

後者是指契約成立前曾經發生過的疾病,該疾病在契約成立前已治癒,

除非保單條款有特別約定,不然應是符合保單承保範圍,

保險法127條不賠的是已在疾病,而不是既往症。

 

已在疾病與既往症,本就是指不同的情況,

前者是法定不賠的事由,後者是可依契約有無特別約定不賠的事由,

所以,有關既往症的部分並不是都一律不賠,

正確的說法,保險不理賠的是已在疾病。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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