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收到一件保險理賠的諮詢,是關於癌症併發症的保險理賠,

看了一些相關資料及法院判決,得到一些心得與各位分享。

 

這件詢問者是一名年約60歲的男性,

多年前因為罹患大腸癌而開始接受治療,

同時也發現在左側輸尿管有狹窄合併腎水腫的情況,

所以在治療過程中,也進行雙J輸尿管導管置入術,

當治療結束後,該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終身癌症險的理賠,

不料,前幾次的理賠都順利核付,

但最近一次的申請卻被保險公司打回票,

其主張為雙J輸尿管導管置入術

是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支付標準是屬於第二部第二章第六節的處置,

代表這置入術是屬於「治療處置」並非是「手術」,

拒絕給付癌症手術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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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被保險人感到相當不可接受,因為前幾次的理賠申請都有給付,

那怎麼這次卻以不屬於手術而拒絕理賠,自行提起評議來維護權益,

但評議中心僅以"合理期待原則"來要求保險公司應補償部分金額

被保險人認為保險公司沒有誠信,想要透過訴訟來討一口氣,

因此,透過關係與我聯絡,希望能給予個人建議及看法,

但這件理賠爭議若真的要繼續打訴訟,要勝訴的機會其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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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主張

 

本件被保險人認為這個輸尿管置入術是屬於癌症保險的「手術」;

因為投保的終身癌症險,條款並沒有對手術有明確定義,

應採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

但保險公司則這次認為這輸尿管置入術是屬於「治療處置」,

而且這也不是以直接治療癌症目的,不符合癌症手術的給付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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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件爭議已經申請過評議,接下來就看被保險人是否要上法院來打訴訟,

搜索法院判決,卻是得到較為不利的結果,找的相關判決如下:

『系爭防癌險保險範圍依約僅限於癌症之治療,不包含檢查及處置,

系爭四次住院期所為膀胱鏡、輸尿管導管併雙J 導管手術,

均非屬系爭防癌險給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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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參考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5 年台上字第 1294 號民事裁定

 


 

之前有理,之後變不賠

 

『保險公司前幾次有理賠,為什麼這次卻是拒賠』,

這種情況相信有不少的保戶有聽過,甚至是被保險公司拒賠,

這次文章的理賠爭議是如此,之前分享的"僵直性脊椎炎案"也是如此。

建議閱讀  以住院進行注射藥劑的理賠爭議結果

 

但個人覺得到奇怪的是,保險公司對於理賠申請的事故有疑,

通常會請被保險人填寫調閱病歷授權書,

讓保險公司去調閱與當次申請理賠有關連性的就醫紀錄或者是病歷,

可是往往保險公司調閱完病歷之後,仍依照契約來給付保險金,

這時候被保險人對於這份保險契約已經有了信賴,

但也很常發生保險公司在理賠多次後,

之後理賠卻以不符保單承保範圍來拒賠,

特別是保險公司調閱病歷後仍給付的保險金,

表示日後對於相同疾病住院的理賠申請應該不爭執才是,

縱使頭幾次採融通理賠,應該在理賠通知書上說明清楚,

保險公司這行為,有違被保險人對於投保契約的合理期待精神,

更可能有違"最大誠信原則"的法理精神,

不知道民法上的禁反言原則,

是否可能用來對抗保險公司這常見的理賠行為呢?

 

對於文章內容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或是有任何理賠案問題,

歡迎來信或者是加入line@留言給我,

收到詢問後會儘快給予回覆,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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