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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準備粉絲頁要分享的貼文時,無意間發現到這篇新聞

看到新聞標題,以為是一件很單純的酒駕又無照騎車發生車禍,

之後保險公司給付強制險的保險金後,向加害人代位求償,

但仔細看了內容,居然是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敗訴,發生了甚麼事情?

在車禍當事人酒駕又無照騎車的情況下卻無法代位求償,

上了司法院網站去搜索這起相關的判決,知道了真正的原因。

 


 

事情發生經過

 

先說明這起車禍的發生經過,讓各位能比較好了解,

這起事故是王甲在民國106年某一天晚上飲酒後騎著普通型機車,

經過在苗栗苑裡的某路段時,與正在穿越道路的李四發生碰撞,

李四受到重傷緊急送醫院急救,但最後還是無法救回而身故,

之後李四的法定繼承人要求王甲要負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

由於,王甲騎乘的機車有投保強制險,

王甲投保強制險的產險公司依約給付強制險的保險金,

但王甲在車禍當天是屬飲酒後駕車,且沒有普通重機駕照

保險公司主張王甲上述兩行為是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

一、酒後駕車;二、無照駕駛,皆是屬於強制險可代位的事由,

在給付強制險保險金之後,再向王甲行使代位求償,

雙方也因為代位求償的爭議,上了法院來打這場訴訟。

 

 

法官怎麼說

如同文章開頭,這起官司是保險公司敗訴,

認為保險公司所主張的兩點是沒有理由的,其判決書說明如下:

 

一、酒後駕車的部分:

由於發生這起交通事故的時間點為106 年10月 22日,

當時王甲所測得的酒精濃度為為0.15mg /L ,

不過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 條第2 款立法修正沿革來看,

108年3月29日才修正條文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三以上。」

代表王甲當時的酒測值不適用108年03月新修正的規定,

要以修正前的規定來認定是否超過酒精濃度標準。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

這也是在法理上所稱"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實體從舊原則,是指應適用行為時法規或法律事實發生時的法規;

程序從新原則,是指當實現權利與義務程序,能可溯及既往生效。

 

二、無照駕駛

王甲是持有小客車的駕照來騎乘普通重型機車,

保險公司認為王甲是屬無照騎車,

法官依照道安規則的相關規定來看,

認為王甲不屬於道安處罰條例第21條、第21-1的無照駕駛。

 

保險公司提出的兩點主張,按照道安規則及道安規則處罰條例來看,

是不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可代位的情事,

自然保險公司就無法行使代位求償的權利,這就是保險公司敗訴的原因。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593 號民事判決

 


 

個人心得

 

對於發生車禍後續的賠償事宜,要先確認、釐清肇事責任後再來談

而保險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求償的權利,要就條款約定來討論,

是否違反相關的法令規定,更要從法律上的解釋或是來判斷,

若符合,保險公司即可行使代位求償權。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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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零八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