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時間自費上了進修課程,是關於車禍處理的課程,
在課程中聽到了一個新觀念,假設未來這觀念成為新的看法與見解,
個人認為會幫忙部分交通事故的無辜、無意、善良「加害人」,
有機會替自己一時疏忽所致的車禍找到一個平反的機會,
近幾年,不少新聞或法院判決已經有以這新見解來宣判的案件。
肇事責任的認定 |
一般來說,今天兩方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到底誰對誰錯,
在肇事責任的研判,通常以在駕駛行為中有無不當行為
違反道安規則路權規定或是道交處罰條例等。
例如經過交叉路口時在沒有號誌燈的情況下,
行經的車輛優先順序是如何,在道安規則第102條已經有明確規定,
只要誰違反大概就是成為肇事的主因,
這觀念在車禍事故的處理已經是存在多時,
但從最近的法院判決有一個新觀念已經悄悄成為審判的新見解,
而這個新觀念就是「嚴重超速」。
如這段開頭圖片,是一起閃黃閃紅交叉路口的交通事故,
計程車為閃黃車;機車為閃紅車,【新聞點我】
依照道安規則的路權規定來看,閃紅車要先讓閃黃車先行,
也就是所說的支道車要先讓幹道車先行,
但這起事故卻變成閃黃車要負起較高的肇事責任,為什麼呢?
因為閃黃車在經過路口時,其車速高達90公里,
等於認為閃黃車有"嚴重超速"的情況。
嚴重超速
那甚麼是嚴重超速呢? 以目前道安規定及相關的交通法規來看,
基本上是沒有明確對「嚴重超速」做出直接定義,
通常是以道交處罰條例第43條的規定來做認定,如圖
是以行車速當有無超過規定最高道路速限60公里以上。
假設某一汽車時速100公里行駛在最高限速40公里的市區道路上,
依照現行道路處罰條例規定來看,汽車是屬於嚴重超速的不當行為,
這時候若汽車與其他汽車或是機車發生碰撞,
縱使是其他車輛未遵守相關的行車規定,但時速高達100公里的汽車,
現在會被認為是屬於嚴重超速,無法讓對方在當下狀況預見後果,
無法做出反應時間及恰當的閃避措施導致事故發生,
嚴重超速的一方,要承擔的肇事責任會變成主因,甚至是全責,
這段文章開頭的新聞,正是以嚴重超速的觀念來認定閃黃車為主因。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56 號民事判決
個人心得 |
當發生交通事故時,通常要依照路權來認定雙方的肇事責任,
但現在逐漸在肇事責任研判中帶入"嚴重超速"的新觀念,
代表著車禍的發生不在僅是看路權來認定,
再以有無嚴重超速的行為來衡量當事人是否有反應時間做出防範措施,
因此,這裡出現了一個新的名詞-「事前預見」。
也因嚴重超速這觀念逐漸形成,日後在處理車禍事故時,
要再考量當下狀況,若正常合理的駕駛行為是否能避開事故的發生,
當某方車因有嚴重超速等特別情事而無法事前預見做出妥當措施,
那麼,上了法院就可能會被法官認為要負起較高的肇事責任,
車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當中要負起的賠償責任也就會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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