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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是幾天前出現的大事件,因為國營事業單位可能會涉及賠償問題,

主要原因是有家庭進入設有"禁止進入"告示的地方露營,

不料,在隔天清晨時,在上游處的國營事業單位所管理的水壩,

疑似"電子設備異常"而導致水壩閘門開啟,放水長達30分鐘,

讓在下游處紮營的家庭無法反應、逃生而發生悲劇,

這幾天在網路社群討論熱度較高,是關於那國營事業單位賠償問題,

除此之外,來想一下若這兩家庭有投保個人傷害保險,那會理賠嗎?

 


 

故意還是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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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民眾紮營夜宿的地點,據說是屬於禁止進入的區域,

要向轄區警察申請許可才能進入,這起正是沒有申請許可就進入,

大多人會認為,今天是被保險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進入到管轄地區,

發生意外事故就不在傷害保險所承保的範圍,但真的是如此嗎?

 

傷害險除外責任

既然要討論到商業保險能不能理賠,

這起意外事故已經是很明確符合傷害險的承保範圍,這不用多再討論,

但除了符合承保範圍,更要確定這起事故是否落入除外責任的事項。

 

節錄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除外責任(原因)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以下略

 

目前聽到不少討論是認為這起意外事故是屬故意行為或是犯法行為,

所以,這起水壩意外放水導致民眾身亡的事故是無法申請傷害險理賠,

其實並非如此,因為除外責任的解釋要採最嚴格的解釋

這起事故應是屬於民眾的重大過失,屬於保險契約承保的範圍。

 

故意行為

很多人認為未經許可就進入管制區域,會認為是故意要進入,

先以法律上的解釋來看,何謂『故意』呢?

刑法第13條 第1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單純看艱澀難懂的法律文字要了解較辛苦些,轉換成簡單白話來看,

在做某事情之前,已經知道做完後會有一個結果但仍執意要做,

這就是故意。

 

而傷害險承保的範圍是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

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的約定來給付保險金。

 

以今天這起社會案件來分析、判斷,

如果是在民眾進入管制區域之前,

已經可以預見清晨時上游水壩會放水導致身故情況仍要進去,

這種情況下就是符合傷害險除外條款的「故意行為」,

不過保險法理上所講的故意是對事情發生的結果而言

若保險人要主張故意行為不賠,反而要證明出被保險人是屬「故意」。

 

犯罪行為

未經許可踏入管制區域,雖然從告示牌有看到「依法論處」,

那這個"依法"是指甚麼法呢?

保險契約所講犯罪行為,通常行為時法律明文科以"刑罰"而言,

在未經許可進入管制區域野營這個不妥行為,是否會受到刑罰,

以目前找尋的資料來看,看似找不到相關的法律,

可以將它視為重大的過失

好比是騎機車上高速公司或是闖越平交道的爭議案。

 

 


 

個人心得

 

未經許可進入管制區域野營是不妥當的事情,

因為不知道管制區域會不會有甚麼突發狀況,

不過從新聞可以得到資料來判斷,這行為雖然有過失但不屬於故意,

符合保險法第29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

保險公司對於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至於討論沸沸揚揚的國賠部分,個人認為國營單位可能受到輿論壓力,

與受害的一方談到後續補償或是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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