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在保險業一段時間了,當跟消費者在討論到保險規劃的時候,

往往對於傷害險(俗稱意外險)是較願意接受的險種,

原因沒有別的,主要是傷害險的保費便宜

大多認知,若因意外事故的受傷在門診接受治療能申請理賠,

因此,大多認為這會比一般醫療險的理賠來得容易,

而現在傷害險的商品,並非只能在壽險公司才能投保,

在前幾年開始,產險公司也推出『傷害險』來銷售,

剛推出的時候,保費甚至比壽險公司的傷害險來得便宜許多,

基於上述兩點,產險商品的傷害險逐漸變成好入手的保險商品,

但主管機關限制產險公司銷售「保證續保」的險種,如傷害險、醫療險等,

所以,產險商品有著商品續保性的問題,可能出現隔年不續保的情況,

然而,這篇文章正是碰上了這個狀況,產險公司這樣子做是合理的嗎?

 


 

事情經過

 

這件的被保險人當初曾在網路來信詢問一起保險理賠爭議的問題,

當順利解決爭議,雙方已經有一定的信任度,

之後希望能幫他檢視保單,幫他保單不足的地方來增加補強,

某一天突然收到不續保通知,試問該如何處理呢?

可能是文字的圖像

 

我相信,大多消費者第一時間收到這樣子的通知,

心中勢必會有存在一些聲音,但保險公司這做法是否合理?

其實看條款有沒有特別約定,

因為保險契約條款才是拘束契約當事人的依據,

先從條款上關於『續保』是如何處理或者是有沒有其他的限制呢?

 

由於產險公司無法銷售保證續保的商品,為了增加保單續保的方便性,

通常會在保單條款裡面,附加"自動續約附加條款 "

但「自動續約」跟保證續保是不一樣的事情,

如圖顯示,就是這張產險傷害險附加的自動續約附加條款,

而第二條的約定,是說明契約要續約時如何處理。

 

從條款文字的解讀,

要保人在原保險契約屆滿前十天繳付保險費就完成續約動作,

而且保險公司並沒有同不同意續保的決定權,

那保險公司不同意讓我續保下一年度的保單,這不是很奇怪嗎?

 

image

 

條款才能約束契約當事人

 

如果只是保險公司單方面以內部規定來當作一個主張,這是沒理由,

從契約法理來看,這是無法拘束契約當事人,

因為,保險契約當事人應盡的權利義務都是需要寫在條款裡面,

而照自動續約的條款來看,雖然沒有給予保險公司是否續保的同意權,

但仍需要去看條款是否有其他限制及約定,

在自動續約附加條款的條款裡第二條是約定續保時的處理;

而第三條則是在續約的限制,

這次保險公司正是主張第三條的第七款,

「保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經本公司書面通知不予續保者。」

在條款有約定,那麼保險公司的主張就是有理由、合理,

但我們可以去思考,為什麼保險公司會不再續保呢?

image

 

有前因才會有後果

 

未提供相片說明。

 

一般來說,產險公司會不同意續保傷害險商品時,

大多是因理賠問題而決定不再續保,

依據打聽到的江湖傳說,產險公司會停止傷害險的新投保或是續保,

基本上是這張傷害險損率過高的原因所導致,

若是全面性的損率過高,

曾出現產險公司就會直接將商品停掉、不賣了;

若是個人的理賠申請損率過高,

則是針對單一被保險人來發出不再續保的表示,

這次收到的留言詢問,正是如此。

 

幸好,傷害險本身就不難買,只要沒有嚴重體況的顧慮,

通常傷害險要做調整或是更換都不會是太大的問題,

不過,消費者對於買傷害險的心態及目的,

有時候卻是難以捉摸的一環,這點要特別留意的。

 


 

個人心得

 

這件不續保的案件,有撥電話跟該產險公司來做個連繫及確認,

原先想要看看能不能爭取續保,但聽完了產險公司人員的說明後,

其實,在實際損害已經足夠填補的角度,

有沒有這張傷害險來分散風險已經不是太大問題了,

但往往難處理的是消費者真正內心的想法以及濫用保險制度的行為,

不然,終究會受到傷害的是大部分對保險有合理期待的消費者。

 

對於上述內容的敘述說明有不清楚的地方,

或是有其他保險問題、理賠爭議,

歡迎隨時來信或是加入line@ 、 Telegram 留言給我,謝謝您。

Telegram : guardlife080

加入好友

arrow
arrow

    保險零八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