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消費者認為產險公司推出各項險種,保費比較便宜,
在搭配規劃時會將它當作主要的規劃,
畢竟產險商品有著「商品續保性」的顧慮,
通常會建議客戶把它當作補強搭配,不建議當作主要保障的選擇,
在去年底,客戶投保的產險商品收到通知在隔年無法續保原內容,
這種情況下,對客戶會不會有什麼問題發生或是風險的存在呢?
說明通知 |
保險公司在原保單續保前寄了通知文件到客戶家,內容如上圖所示,
客戶看了內容,不清楚保險公司要表達的意思是甚麼,
『產險公司能以原方案內容已停售就不再續保原內容或建議轉保嗎?
產險公司能這樣子做?』
這個答案是可以的!
因為,目前產險公司的商品是屬非保證續保的商品,
每一年保單到期時是需要做重新續保的動作,
現在產險公司會以「自動續約」的約定來簡化續保的流程,
在自動續約附加條款裏頭,會約定何種情況下可以不再續保。
轉保通知
一般來說,產險公司將原商品停賣的話,
然而傷害險通常能維持原方案內容續保,
有產險公司出現了連傷害險的舊契約都不再續保,
直接保戶建議轉保新商品的情況。
而這次客戶是一張重大傷病險,是屬於健康險,
因為保費低估的關係而建議轉保新商品,
特別有發出通知單說明新轉保商品內容,
這次的新舊商品內容有著明顯差別,新商品能投保的額度比較低,
不過,最重要的是
轉保代表就要重新填寫要保書,那就要再次履行據實說明的義務,
倘若已經有體況的發生,這時候就可能會沒辦法再投保,
這會是一個相當大的風險。
自動續約要再履行告知義務嗎
保險期間屆滿之後的續約、續保,
原則上還是需要據實說明義務的動作,
但我們投保的契約有自動續約附加條款的關係,
保險公司維持原契約內容來完成續保,成立下一年度的新契約,
也代表接受在訂立契約所告知情況來完成續約,
這時候要保人就不用再履行據實說明義務。
裁判字號:104年保險上易字第7號
個人心得 |
雖然產險商品大多有「自動續約」附加條款,
但仍是不保證續保的商品,還是有著商品續保性的問題,
可能因為商品停賣或是損率過高,碰到無法再續約、續保的問題,
雖然這次客戶沒有其他體況的發生,仍可以選擇其他保險公司的商品,
不過,誠心建議消費者在挑選產險的保險商品時,
與『體況告知』關聯性相當高的險種,例如:醫療險、重大傷病險等,
儘量是以保障補強的選項就好,避免當作主要保障。
對於上述分享有不清楚的地方,
或是有其他保險問題、理賠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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