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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一月初,產險公司推出了一張轟動台灣社會的防疫保單,

在現在疫情尚未完全渡過的氛圍下,雖然台灣的防疫工作已經做得好,

但這張防疫保單的推出,仍讓許多消費者願意排隊來購買、投保,

然而,這張保單銷售量高達三百多萬張,

短時間要保險公司完成核保並發出保單,這根本是辦不到,

只能讓消費者漫長的等待,這家險公司為了服務客戶及消化案件量,

簡化了核保流程,決定先審核要保文件後,

若沒有問題就會先成立印製保單,之後才會再進行扣取保費的動作,

前些時間已經陸續拿到這張防疫險的保單,

當我收到保單時,一方面是很開心,雖然能對客戶有交代,

但仍要思考一個問題,『這張還沒扣保費的防疫保單真的會理賠嗎?』

這應該是需要仔細討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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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生效了 ?

 

一方要約(保戶提出投保申請)、另一方承諾(保險公司說要不要承保),

當保險公司表示了同意承保的意願,代表這份契約已經成立生效,

跟有沒有繳首期保費,原則上是不影響契約的成立,

可是上述法理在人身保險上是沒太大問題,

但財產保險若沒有繳保費,縱使拿到保單成立了很有可能是無法理賠,

為什麼會不一樣呢? 先看一下保險法施行細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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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第3項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

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

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

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從施行細則的文義來看,在契約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會不會理賠,

財產保險跟人壽保險的理賠有很明顯不同,

前者要在保險公司發單前就已經交付保險費,

後者則是保險公司同意承保時會回溯至預收保費的那天。

 

從上述說明可知道當還沒拿到保單時發生保險事故會不會理賠,

畢竟這張保單在今年一月底碰到停賣送件的混亂情況,

保險公司頓時收了數百萬張的要保書,

延誤核保的情況一定會發生,

因此,更要清楚知道如何確保這張保單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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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保單就一定會理賠嗎

 

相信這個問題,會讓不少消費者感到困惑,

通常認為拿到保單就代表已經生效,那理賠怎麼會有問題,

一般來說,保險契約的成立不以交付保險費為必要,

但必須有交付保險費的約定,

至於保險契約的生效是否以交付保險費為必要,

那就看契約當事人的約定,

換言之,保險契約的成立跟生效,其實是兩件事情,

因此,條款對契約生效是如何約定,就顯得相當重要,

目前市面上有看到兩種條款的寫法:

 

一、沒繳保費契約不生效力

「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或約定期限內,向本公司交付保險費。

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給予收據。

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本保險契約自始不生效力。」

 

二、沒繳保費契約有效但不會理賠

保險費之交付要保人應於本保險契約訂立時,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保險費。

要保人於交付保險費時,本公司應給與收據或繳款證明

或委由代收機構出具其它相關之繳款證明為憑。

除經本公司同意延緩交付外,

對於保險費交付前所發生之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其中以第一點的「不生效力」寫法最常見,

要交付保險費後契約才是正式生效,

那這張防疫保險的條款沒有特別約定保險費交付的效力為何,

就回到保險法來看,保險法第21條規定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

當尚未交付保險費之前,縱使已經收到保單其仍屬於未生效的狀態,

既然保單還沒有生效,若因保險事故的發生提出申請理賠,

最後或許仍會得保險公司不予給付的理賠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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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心得

 

經過這次的產險停賣的事件,在今年一月底的時候造成不小的轟動,

然而,在協助送件的過程,替自己也是增加了不少經驗,

特別是「契約生效」這一塊的了解,未來還有產險停賣事件,

記得先以匯款、劃撥的方式把保費匯給保險公司,

這樣子就能確保契約效力是不會有太大問題。

 

 

對於上述分享有不清楚的地方,

或是有其他保險問題、理賠爭議,

歡迎隨時來信或是加入line@ 、 Telegram 留言給我,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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