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天,在line@上收到這爭議案件的被保險人留言,

從留言的文字大致上知道這件爭議的過程,

隨著在通訊軟體上多次的溝通,也聽了隨後傳給我的語音檔,

由於這份契約的被保險人在語音檔所告知體況,

以現行保險公司對體況的核保標準來看,要再買到保險的機會是相當低,

甚至再也沒辦法買到保險,聽完了語音檔案後,

個人對於這起告知爭議的案件,心裡頭有了想法、更有了要救回這份契約的念頭,

這篇文章將會儘量敘述這案件救回來的關鍵,藉此分享給各位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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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事情經過

 

違反告知而被解除契約,這是長期以來是不斷存在的爭議之一,

如同評議中心所公布的111年第四季爭議案件的統計資料來看,

涉及到業務招攬、解約爭議這兩項的總和,其實佔了百分比例不低,

就表示不論業務或是要/被保險人在契約招攬、投保過程有瑕疵的存在

而這個投保的瑕疵是業務本身所致還是要/被保險人非善意的動機,

這也只能儘量還原投保時情況才有機會、有辦法釐清弄清楚,

因為這類爭議就是看誰犯錯,當要/被保險人沒有錯,契約就有機會救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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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經過

 

被保險人在投保(約109年09月)前幾天才因為免疫系統疾病住院治療13天剛出院,

填寫要保書時,其實身體況還尚未完全穩定,是屬於可明顯看出尚未恢復的狀況,

投保不到一年(約110年06月)又因免疫系統疾病再次住院,

出院後與原業務員提及欲申請理賠,而當時正處於疫情嚴峻時期,

原業務員正以疫情嚴峻為由請被保險人暫緩申請保險理賠,

兩年內的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受理審核時本就較容易調閱病歷,

而這起爭議正是保險公司以未告知免疫系統疾病之體況為由而解除契約,

被保險人收到解除契約的存證信函時,相當不服且氣憤,尋求協助。

 

當收到涉及未告知爭議的相關留言或是詢問時,

我都會請詢問者儘量還原投保當時的情況,一般是再透過錄音來還原,

而這個錄音是否能當作證據,則是要看錄音的目的性為何?

若是以「自保」作為出發點,通常是一種合法目的就能提出當作一個證據。

可參考法院判決 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判決

 

這起爭議,被保險人的確是透過錄音將再次與業務員的對話錄下來,

有人跟我說這樣子的作法很不道德,等於是挖洞給業務員跳,

我個人對於這種說法是不太認同啦,

因為業務員在招攬過程遵守規定,不留小辮子、減少填寫要保文件時的瑕疵,

這才是業務員保護自己的不二方法,這才是業務員避免陷入無謂紛爭的方法。

 

回到這起爭議事件,從提供給我的錄音檔聽起來,

在投保的當下,原經手的業務員是知道被保險人的體況,

在投保的過程,應該是出自於"善意"的協助,

也不斷提醒被保險人當核保通過後兩年內不要申請理賠等語,

雖然無法回到投保當時的時空環境,但從業務員與被保險人對話的過程,

大概能推敲出來,這起爭議到底是誰犯錯了。

雖然有幾成的把握度能契約救回來,

但被保險人深怕這間保險公司會包庇自家的業務員而遲遲不敢動作,

我鼓勵他們先向這名業務員所屬的保險公司進行申訴後,

倘若收到不滿意的回覆後,後續我會再盡自己能力來協助他們

向保險公司申訴的結果如下,這讓我們將思考下一步要不要拚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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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走評議之路

我看到保險公司對於申訴的回覆說明後,與這名被保險人討論這結果,

單純從保險法的規定來看,當保險公司查詢到今天有違反告知的投保時,

保險公司是能解除契約且將沒收保費,這在保險法第64條、第25條都有提到,

而這次申訴,保險公司仍是解除契約,不過願意退還所繳保費,

這對被保險人來說至少能拿回來當時用來繳保費的辛苦錢,

若今天是被保險人做錯事情在先為前提,這保險公司的寬宏大量勢必接受,

但今天是單一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做錯事情,

且依被保險人的體況應該是無法再購買到保險,

雖然原經手業務員不斷說到是為了被保險人好才出這份保單,

因此,這份保單是被保險人是最重要的一張保單,

最後決定,退還保費的條件不要了,要來拚一張這份保單繼續存在。

 

保險法§64

1.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2.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3.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25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拚一個對保險的期望

 

一般來說「體況」本就是買保險的重要關鍵,

保險公司基於投保時的告知情況來衡量、評估被保險人身體風險的承擔性,

若在填寫要保書時涉及違反告知義務,就會讓保險公司做出錯誤的核保決定,

而通常涉及到違反告知的爭議,是這名被保險人有沒有善盡告知義務嗎?

 

大部分的情況下,人總是不會強調對自己有利的部分,

雖然我在經手各項保險爭議時,是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權益為優先,

但也是會怕非善意的被保險人來欺負善良的保險從業人員,

這起爭議聽了被保險人的口頭說明及與業務員的對話錄音檔,

而要保書部份是用行動投保來完成,

從各方面來看,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應是已善盡告知義務,

我們以單一保險公司業務員準用民法之規定,要由保險公司一同承擔為理由

提出評議申請,來維護被保險人的權益、來救這張被解除的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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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評議的小插曲

依照評議流程來看,當收到保險公司的申訴回覆後,

需要在60天內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以下稱評議中心)提出評議申請,

而評議中心是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是處理由契約而生的消費爭議為主要,

這名被保險人在決定要申請評議後,後續先自行將評議申請書寄出,

看了一開始提出的請求標的,裏頭有幾項是非屬金融消費爭議的範圍,

而且並未提及這份契約的存續效力,這與我們當初決定拚評議之目的不同,

與被保險人說明之後,緊急向評議中心提出更換請求標的,

原先與金錢、賠償有關請求標的更換成"契約解除不合法,契約繼續存在"

並將我撰寫好的補充理由之聲明,補給評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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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順利

 

過了一些時間,評議結果出來了,

而保險公司也願意接受這次評議的結果,表示這份契約救了回來,

讓這名被保險人還能受到這份保單的保護,

畢竟以被保險人的體況來說,要買到保險真的不容易,

這次業務員是單一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準用民法的規定,

如果業務員是屬於保經代通的業務員,那這契約救得回來嗎?

 

然而身為業務員的我們,會碰到怎樣的消費者(是否為善意的投保人)很難說,

保險業務員的角度來看,在填寫要保文件時則需要落實應遵守的規定,

避免讓自己在招攬契約時留下瑕疵、小辮子,來保護自己,

因為,我們也不知道我們的所屬公司會不會回頭在內部進行求償,

希望透過這起爭議的處理,能讓您我多增加工作上的謹慎與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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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有其他保險問題、理賠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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