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才剛開始,保險商品的變化相當大,如:癌症定義標準化的影響,

應讓以往網路常見的新生兒罐頭保單整個大洗牌。

延伸閱讀:2019年幼兒保單看這裡!

 

另外在網路流傳、保險業務傳遞的訊息、

保險公司不斷調整費率、核保規則的動作頻頻,

就是"失能/失能扶助險",畢竟當失能理賠的案例越來越多,

 

保險人能精算的風險損失數據越來越準確,

當初再保公司從有失能險推出以來,不斷向保險公司反應費率過低,

如今保險公司相信失能險的費率是遠低估失能風險帶來的損害,

預計應在2019年第一季起,大多保險公司會對失能險全面調整,

再次提醒,想替自己投保失能險的消費者,

建議趁還沒全面性調整盡快投保吧。

延伸閱讀:失能/失能扶助險 要怎麼買最適合!

 

如同文章開頭顯示的照片,除斥期間可能從2年變成5年

個人認為對於大多數善良投保人來說或許是一件好事,

因為保險探求的就是對價平衡,講求的是雙方最大誠信原則,

就是透過大多人的力量共同分攤風險,然而在保險銷售過程中,

可能因業務本身的業績考核變相鼓吹被保險人不用告知,

或是極少數惡意投保人為了詐領保險金等情況,

未善盡投保時應負起的告知義務,意圖故意拖過這2年的時間,

這都會讓保險人以不正確的訊息錯估被保險人未來的危險發生率,

誤讓弱體、體況不佳的投保人以標準費率進入共同團體來,

大多善良投保人一起承擔少數不良體況的風險,

最後受到傷害的是會是遵守誠實原則,乖乖繳保費的善良投保人,

從保險的對價平衡來看,這相當不公平的!

 

為了保護善良投保人、保險制度的維持,

保險法給予保險人發現要/被保險人在投保時有告知違反時,

得將該契約解除無須付保險責任的權利,

但若這契約解除權並非無時間上的限制,將給予保險人極大的權力,

規定必須在知悉違反告知義務的一個月內或是訂約後的兩年內行使,

上述提到的一個月內、兩年內就是所謂的"除斥期間",

當在除斥期間所發生的理賠申請會特別留意,

保險人為了盡快確認保險關係,勢必展開積極的調查,

少數投保人會著故意拖延請求保險給付,來規避保險人行使解除權,

這就是常見的"拖兩年",如同文章開頭的照片,

除斥期由現在的2年變成5年,或許能避免保險制度被惡意投保人濫用

另一想法,假設發現今天要保人是故意、意圖詐欺違反告知,

這在除斥期間是否能延長為更久的時間?

為的是更能保護保險的運作制度,

契約違反告知雖過了除斥期間,但與後續理賠其實是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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