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保險業一直被不少的消費者問到,失眠是否可以購買保險的問題,

從醫學資料來看,有許多的原因會造成失眠現象,

心理、疾病、環境、身體、年齡等因素都可能會失眠現象,

參考資料:認識失眠 、 失眠的原因和診斷

但大多保險公司會直接將失眠與精神疾病畫上等號,

在核保評估上會相對謹慎、嚴格,

就讓曾有失眠症狀而就診過的消費者,能買到保險變得較不容易,

當我正在研究失眠對於核保結果有甚麼影響的時候,

這篇評議中心評議書(連結點選),解惑了我心中的疑問。

延伸閱讀:因失眠就診,被保險公司拒保


 

為何會被保險公司解除契約

該評議案例的爭議略為整理,如下:

討論解除契約是否有理由之前,先看一下保險法§64條Ⅰ、Ⅱ項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Ⅱ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

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回到評議案例,將重要的時間點畫成時間序列來看,

一、甲在投保前兩個月內因上呼吸道感染(俗稱感冒)、失眠就醫,

要保書上的詢問事項:

最近二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照實務作業的經驗,在健康告知事項有告知體況、疾病等情況時,

保險公司大多會再請被保險人提供完整的病歷、追蹤報告等相關文件

甚至會以核保需要請客戶做體檢,依據體檢報告來核保評估、判斷,

最後得到將該疾病、體況批註除外或是加費、暫緩承保等核保結果,

若以兩個月的詢問事項來看,在投保前的確有因感冒看過門診,

是需要據實告知,有碰過因有告知感冒,被要求需提供診斷書,

但是普通感冒是否會影響到保險公司的核保評估呢?

評議委員認為要保前2個月內一次上呼吸道感染門診不影響危險評估。

 

二、那失眠是否會影響到危險評估呢?

如同開頭內容有提到,保險公司對於失眠是採較謹慎、嚴苛評估,

這與各保險公司的核保標準有關係,在核保實務較為分歧,

有些公司除外即可,有些公司會加費甚至拒保,是沒有一定的答案,

從病歷上的紀錄來看,甲除了105年09月08號因失眠就診,

在104年10月31日也有因失眠有就診紀錄在,中間相差了將近一年,

推論失眠並未造成嚴重的身心問題,

因此評議中心認為雖然投保時未據實說明,

但上呼吸道感染、失眠等未告知事項,

並未達到足以讓保險公司做出延期承保、加費承保的結果

保險的對價平衡原則未遭破壞,認為保險公司解除全部附約是無理由。


 

結論

雖然單純失眠現象,從該評議案例是不影響危險估計,

保險公司是無法解除契約,但保險法§64是先契約義務,

在訂立契約時,對於保險公司的書面詢問應盡據實說明的的義務,

常聽到的『補告知』,其實是在保險法找不到一個依據

因為當違反保險法§64時,

讓保險公司能解除契約外,保戶繳的保費是不用返還,

建議務必在填寫要保書的時候,有符合詢問告知事項應該告知,

寧願在新契約核保階段跑完繁瑣的核保流程,

也不要當風險發生時被解除契約時,才透過打官司來救回契約,

更沒有"拖兩年保險一定沒問題"的說法。

延伸閱讀:別再想拖兩年了!因為可能要變久了!

arrow
arrow

    保險零八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