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新系統大亂,導致高達15萬張保單停效 新聞連結
因為在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是不會理賠的,
就契約效力來看,對保戶權益的影響是相當嚴重,
換新系統讓許多保單的效力出了問題,這是可歸責於保險公司的,
保險公司趕緊發出聲明,能透過業務員填寫「申請書」就能讓保單直接復效,
但這契約是真的『停效』了嗎? 業務員能直接在申請書上簽名嗎 ?
從契約法理來看,該保險公司的做法實在站不住腳。
何謂停效 |
這波保單效力的問題,是因為保險公司的系統出包所導致,
既然新聞媒體及保險公司的聲明,都是使用「停效」這字詞,
那我們應該香了解真正的停效是甚麼?
保險法所謂的『停效』是要滿足特定的要件,先看法條怎麼寫,
保險法第 116 條: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有看出來嗎?
要由保險公司發出催告通知到達後,翌日開始計算這30天(俗稱寬限期),
當經過這30天仍未交付保險費的話,保險契約才會停效。
一般來說,要有催告通知到達後才會有後續寬限期的計算,
才會有保險契約的停效,也才會有後續的保險契約申請復效,
況且,保險契約若是申請復效,對醫療險的疾病定義更有嚴重影響,
所以,這次要恢復保險契約的效力,
更精準用詞應是「請保險公司取消停效」。
代為保戶簽名申請復效 |
從新聞中另外聽到一個有趣事情,在這波保單停效的風波,影片連結
保險公司居然是請業務員代替保戶在申請書上簽名就可申請復效,
基於契約法理來看,保險契約的當事人為保險人與要保人,
保險業務員的角色僅是在簽訂契約過程中的輔助人,
回到保險法116條第3項來看:
『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
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
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簡單的說,保險人是收到要保人的復效申請後,
在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的可保證明,
由此可見,復效是要由要保人申請,不是業務員可代為保戶申請的,
倘若業務員不知情真的代為簽名,
將面臨刑法的偽造文書罪及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因為變動保單權利是屬於要保人,
可是至今尚未看到,該保險公司發出聲明,因為這次新系統大亂的關係,
這段期間所發生的事情,若是符合契約保障範圍應負起所有的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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