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這部新聞影片時,原以為是操控不當撞到路邊機車,影片連結
但影片中有一段提到:
『雖然沒有酒駕,但服用安眠藥物上路一樣會觸犯公共危險罪』,
查了一些資料了解服用藥物上路與公共危險罪的關係。
法律怎麼說 |
公共危險罪是在§刑法第185之3條:
該法條能明確知道毒品、麻醉藥物導致無法駕駛是不被允許的,
可是新聞提到的「安眠藥」也是不被允許嗎?
那怎麼沒有明文寫出來呢? 只寫到一個"或其他相類之物",
到底"其他相類之物指"的是什麼呢?
找到一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判決:
…條文中所指之「其他相類之物」乃為概括之規定,
即該物乃指有類似本條所例舉之「毒品、麻醉藥品、酒類」等
可能使服用人陷於精神異常或意識力、判斷力降低,
對猝發事故無法為立即、適當之反應,
達到不能為安全駕駛之程度之效用…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花交簡字第 212 號刑事判決
至於安眠藥是否為「毒品」,認為應從藥物成分來判斷,
例如藥物含有佐沛眠是被列為第四級毒品。(資料來源 法務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
所有鎮靜安眠藥物,皆屬第三或第四級毒品,
就是刑法185之3條第1項第3款所稱
「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保險怎麼看 |
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是落在保險契約的除外責任、不保事項,
保險公司就必須依照雙方簽訂的契約內容,負起賠償責任,
新聞所報導的事故為例,要先確定是否在保單的承保範圍,
如果肇事者服用的藥物是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謂的毒品,
那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其他汽車保險的條款來看,
保險公司不用理賠的,就算賠了也會向肇事者行使代位求償追回來。
結論 |
不論是飲酒後還是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上路,
會觸犯公共危險罪,那就是犯罪行為,
會落入大多保險契約的除外責任或是不保事項,
產生的經濟損失就沒辦法透過保險來理賠、賠償,
不單只是汽車保險,連人身保險的險種都可能無法理賠,
在此提醒,一旦服用會使自己意識力、判斷力降低的飲品或藥物,
別貿然開車上路,避免自己及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與財物受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