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這部新聞影片時,原以為是操控不當撞到路邊機車,影片連結

但影片中有一段提到:

『雖然沒有酒駕,但服用安眠藥物上路一樣會觸犯公共危險罪』

查了一些資料了解服用藥物上路與公共危險罪的關係。


 

法律怎麼說

 

公共危險罪是在§刑法第185之3條:

該法條能明確知道毒品、麻醉藥物導致無法駕駛是不被允許的,

可是新聞提到的「安眠藥」也是不被允許嗎?

那怎麼沒有明文寫出來呢? 只寫到一個"或其他相類之物",

到底"其他相類之物指"的是什麼呢?

 

找到一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簡易判決:

條文中所指之「其他相類之物」乃為概括之規定,

即該物乃指有類似本條所例舉之「毒品、麻醉藥品、酒類」

可能使服用人陷於精神異常或意識力、判斷力降低,

對猝發事故無法為立即、適當之反應,

達到不能為安全駕駛之程度之效用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花交簡字第 212 號刑事判決

 

至於安眠藥是否為「毒品」,認為應從藥物成分來判斷,

例如藥物含有佐沛眠是被列為第四級毒品。(資料來源 法務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

所有鎮靜安眠藥物,皆屬第三或第四級毒品,

就是刑法185之3條第1項第3款所稱

「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保險怎麼看

 

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是落在保險契約的除外責任、不保事項

保險公司就必須依照雙方簽訂的契約內容,負起賠償責任,

新聞所報導的事故為例,要先確定是否在保單的承保範圍,

如果肇事者服用的藥物是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謂的毒品,

那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其他汽車保險的條款來看,

保險公司不用理賠的,就算賠了也會向肇事者行使代位求償追回來。

 

 

 

結論

 

不論是飲酒後還是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上路,

會觸犯公共危險罪,那就是犯罪行為

會落入大多保險契約的除外責任或是不保事項,

產生的經濟損失就沒辦法透過保險來理賠、賠償,

不單只是汽車保險,連人身保險的險種都可能無法理賠,

在此提醒,一旦服用會使自己意識力、判斷力降低的飲品或藥物,

別貿然開車上路,避免自己及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與財物受到傷害。

加入好友

arrow
arrow

    保險零八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