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是一個逐漸發展的過程,

不過身體內各器官組織、細胞並非在同一時間進入死亡,

它是一個連續進展的過程,但面臨死亡時,

會有生命象徵瀕臨消失、意識深度昏迷、腦死或其他臨終狀況

這個在醫學上稱之為「彌留狀態」。

 

有看出來了嗎?

彌留狀態的象徵,與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1-1-1 很像,

持續性植物狀態,是指大腦已經完全或大半失去功能,

亦即已經失去意識,但尚存活的人,這類病患俗稱為植物人。

雖然仍舊有心跳且通常猶有反射動作(指腦幹依舊能發揮功能),

但其生命延續通常必需他人的照護,

翻身、進食等行為都得由他人協助才能完成。(資料來源)

況且目前尚未有儀器或檢查方法,能精準診斷出病人是否為植物人,

唯一方法還是需要透過醫師的專業判斷,仔細地臨床觀察,

至於觀察多久是沒有定論,整理查到的醫學資料,

從一至三個月到需要觀察十二個月以上都有可能。 

 

 

 

失能險之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註15的但書約定

『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普遍認為彌留狀態應是能立即判斷,應是符合失能險的失能程度,

依照條款的解釋,就能向保險公司提出失能險理賠的申請,

但這正是現在失能險的理賠爭議中最大的問題。


 

失能判定依據 

 

失能險是近幾年來相當熱賣的險種,

有不少自費進修課是在上關於失能認定、理賠的案例,

但鮮少討論死亡前彌留狀態是否構成失能

這涉及保險契約條款解釋的問題,

契約條款約定失能的判定,

以事故發生之日起並經6個月治療後的固定結果為基準判定 ,

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單純從條款文字來解讀,失能的判定時點應看

是否已經過6個月且治療已經終止但症狀結果固定來討論,

若尚未6個月則須看是否可立即判定(例如截肢、失明等情形),

因此,是否為彌留狀態即非重點。

 

從行政判決,可以知道『何謂治療終止』:

指被保險人罹患之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

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

 

在醫學上,有些治療僅是維持性之必要治療,

而不是有療效性之治療,

更簡單的說,當繼續治療只是為了延續生命,

代表具有療效性的治療效果已經無法期待,

當後續治療僅是維持生命,沒有療效性的醫療效果即稱為治療終止。

 


 

身故前的彌留狀態,符合失能嗎  

 

彌留狀態的現象表徵,感覺符合失能程度表的神經障害 1-1-1項次,

但該狀態是否能以失能程度表的註15但書來判定失能

讓我們從評議中心及法院判決來看。

 

目前評議中心的見解:

雖然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態(呈彌留狀態),經醫師診斷認為無法治癒,

醫學上證據顯示在短期間內漸進死亡之結果已屬不可避免,

送醫治療至死亡前之短暫存活期間,

可能有生活無法自理、癱瘓、昏迷、

無法行動、無法言語等類似失能狀態,

在短暫存活期間後旋即死亡,應是屬於症狀惡化,

不是經過一定時間觀察後確認仍無法恢復功能之「症狀固定」情形,

自不得將被保險人於身故前之短暫過渡狀態視為失能。

評議字號  106年評字第1472號

 

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找到相同見解,節錄該篇判決重點:

…從文義解釋層面強調按所謂「致成」,意指達到。

致成系爭附表項次1-1-1 所示殘廢程度,

應指被保險人經治療後身體及疾病狀況穩定

達到系爭附表項次1-1-1 所示殘廢程度;

如被保險人經送醫救治後,於身體及疾病狀況尚未穩定以前,

即已死亡者,縱令被保險人於死亡以前,

身體狀況曾呈現與系爭附表項次1-1-1 所示殘廢程度相同之情狀,

因被保險人於身體及疾病狀況穩定以前,

即已達到死亡之程度,應屬致成死亡,

而非致成系爭附表項次1-1-1 所示殘廢程度。…

 

這種失能認定的案件上了法院,法官為了慎重審判,

通常會發函詢問當時就診醫院或是找第三方醫院來進行再次的鑑定,

判決文再次寫到:

…經成大醫院函復略以:

需等病患急性疾病狀況穩定後方可鑑定殘廢等級

該病患至該院時為急性中風,往生前之身體及疾病狀況尚未穩定,

無法鑑定殘廢等級等語,因而認定○○○經送醫救治後,

於身體及疾病狀況尚未穩定以前,即已死亡,

自難認○○○生前業因系爭契約第2 條約定之疾病,

致成系爭附表項次1-1-1 所示殘廢程度。…


 

結論

 

經由評議中心及法院判決得知,

身前的彌留狀態不屬於治療終止後身體穩定後的固定狀態

就沒有失能險條款上註15但書的適用,

雖然有不少保險業務同仁認為,

這種彌留狀態應能主張保險法§54條第2項,

當條款字義解釋有疑義,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但這條法規對於事實認定是無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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