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收到一封網友的留言詢問,
想要了解早期的保單內容,並希望能提供補強的建議,
早期保單的規劃方向與現在的大環境、健保制度及醫學技術等各方面,
已經是不太符合當今醫療需求,
適時來重新檢視、調整保單內容對自己也是較有保障,
但要特別留意,在調整新、舊保單兩張保單時,
千萬要留意可能出現的空窗期,造成保戶本身權益的受損。
注意重點 |
替保戶檢視了早期的舊保單,會有許多保障缺口及不足,
特別是失能風險及重疾(癌症)風險,這兩大保障是普遍缺少的缺口,
然而醫療保障是保額不足,主要原因是現在大環境變化太大,
自從健保實施新制度之後,讓整體醫療現況有了很不一樣的改變,
因為健保新制度的關係,使得患者的平均住院天數逐漸下降,
同時,醫學技術持續進步與突破,
許多新型療程、手術等方向逐漸取代傳統治療,
實支實付型醫療險,已經是現在規劃醫療保障的首選。
不過,早期保單要有保到實支實付醫療險是較少見的搭配,
就算有買到實支實付醫療險,其醫療雜費額度也是不高,
這時候補強"高醫療雜費限額"的醫療險種,會相當重要,
有時候礙於規劃保險預算有限,勢必要從舊保單來調整,
所以,失能險、重疾險、醫療險的『疾病』定義,要特別留意。
『疾病』定義 |
從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來看,甚麼是"疾病",
原來是指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的疾病。
現在再來看,常用來搭配醫療保障的實支實付醫療險,
在於"疾病"的定義又有甚麼不同。
從示範條款到常搭配的實支實付醫療險,兩者間的寫法,
多了30天疾病等待期的約定,
這對保險公司是最後一道的保護牆,
但對於有體況的保戶來說,
在調整新、舊保單稍加不留意,極可能變成兩頭空甚麼都沒有,
這是剛進入保險業時,看過當時資深業務同仁的活生生例子,
從此謹記在心,萬分留意。
等待期:
等待期間內有保險事故發生之情形時,即便各保險契約條文用語不同,
其結果均會使等待期間內已有危險發生之保險契約溯及消滅不再繼續有效存在,
且等待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均不計入保險理賠給付之範圍。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3 年保險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結論 |
疾病等待期,對於保險公司及保戶兩者來說都是相當重要的約定,
能讓保險制度能達到收支平衡,維持保險契約之公平合理性
對於保戶來說,多了這等待期(空窗期)的約定,
要過了保單約定的天數後,保險公司才是真正負起承擔危險的責任,
在此提醒各位讀者、消費者,
如果要調整早期買的舊保單時,務必等到新保單真正生效後再來變更。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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