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近年來相當的熱門,各家保險公司為了保險市場的競爭,
推出的失能險(早期稱殘扶險)總是要拚市佔率,
在各項給付上不斷有商品競爭性,如保證給付、貼現、豁免條件等,
但當時為了市場競爭性的賣點,已經出現稅法實務的問題。(如圖)
因被保險人身故而未領完的失能扶助金貼現回來,是屬被保險人的遺產嗎?
延伸閱讀 簡單聊失能/失能扶助險的功能! (108.07更新)
有無法源依據 |
一、被保險人身故時的保險給付,
若有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是不當做被保險人的遺產,
在保險法已經有明文規定了,請詳保險法第112條。
保險法第112條是列在人壽保險的章節,
人壽保險在身故時給付問題自然就沒甚麼爭議。
不過從失能險(早期殘扶險)的承保範圍來看,
失能險是屬於何種險種呢?
是人壽保險? 是傷害險 ? 還是屬於醫療險呢?
因保險法準用規定,若失能險被認為屬於醫療險,
就找不到能以保險法的主張依據了。
二、從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來看 : 法條連結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
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免計入遺產總額。
這就要探討,未領取完貼現回來的失能扶助金是屬於甚麼性質的給付?
失能險這項保險商品的精神,
是轉嫁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以致身體失能的長期照顧風險,
個人認為,要以被保險人存活時被照顧的需求來判斷這項給付性質,
在被保險人仍存活時將失能扶助金申請貼現領回,
這其用意是照顧被保險人,這應無稅賦的問題,
反觀,被保險人身故時將未領完的失能扶助金貼現回來,
這時候已經沒有照顧被保險人的照顧責任,
這筆貼現回來的金額其應無任何轉嫁風險的用意,
不少保險業務員可能藉此將當作「壽險保障」來加以銷售,
這與壽險的背後真正意旨,看似又有相同。
現在因"貼現給付"所衍生出的稅賦問題不多,從少數的法院判決來看,
保險之目的係在分散風險消化損失,即以較少之保費獲得較大之保障。
再從"保險法第112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其立法意旨,
是考量被繼承人投保目的是為保障並避免受益人因其死亡而生活陷於困境,
而失能險的主要目的是轉嫁被保險人的長期照顧風險,
目前來看,應無保險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源的適用,
等到爭議案件越來越多,才會有主管機關的函釋或是法院判決可以參考。
參考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判字第 1236 號行政判決
結論 |
現在保險要談到稅賦相關的問題,說真的現在沒有一個答案,
因為保險公司給付給保戶的項目,要有明確的相關法令來支撐,
再者自從實質課稅原則上路,若被認為這份保險契約不屬於『保險』的話,
那一樣需要如實申報,如實繳交相關的稅金。 參考實質課稅相關資料
保險契約的給付在於課稅與否應以"投保動機"及"契約精神"來判斷,
但個人認為有關"身故貼現給付的失能扶助金"的保險金性質問題,
應認為當作身故保險金來給付給已指定的身故受益人,
若無指定身故受益人才屬遺產,但真正問題的探討在未來才會慢慢的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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