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的討論應已經到了一個段落,
大多保險公司都重新出了新商品,
近期因某一保險公司推出了重大傷病險,
在保額規定及費率蠻有競爭優勢,
為了能有比較完整的搭配,重新研究各家終身失能險的條款寫法,
因為個人認為以終身失能險(不退還保費)當作出單主約,
一來保費便宜、二來更有保障效益,
發現部分保險公司的條款寫法,對被保險人來說是會比較有利些。
改條款是為了避免理賠爭議 |
許多險種推出來的時候,
在條款文字的約定無法一直適用未來的環境變化,
況且文字的敘述或理解本就不太容易,
保險契約上的文字更是艱澀難懂,
要讓一般消費者、保戶能輕鬆閱讀更是不容易,
而前段時間在於失能險的理賠爭議是關於"彌留狀態"的爭議,
有兩家保險公司為了避免爭議就重新修正了條款,如下圖。
這兩家條款已經約定「當被保險人診斷失能後仍需要存活六個月」,
藉此來避免被保險人為彌留狀態時診斷失能的爭議。
若照上述的條款約定來看,
個人認為會使得眾多被保險人對於"失能險"這險種越來越沒信心,
不過仍有保險公司,
對於被保險人在失能診斷確定日的約定沒有限制要生存六個月,
相較之下,這樣子的條款寫法,個人認為是對被保險人相對有利,
其險種條款整理圖如下。
結論 |
站在被保險人的角度來看,有沒有多了「仍要生存六個月」影響很大,
姑且不論"彌留狀態"在失能險的理賠爭議,
當被保險人因為疾病或是意外事故以致各肢體、各器官無法正常發揮時,
這筆失能扶助金對於被保險人及其家庭來說會相當重要,
它可以用來填補長期照護花費支出,若多了要生存六個月的約定,
當診斷確定失能了,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勢必變得越來越差,
為了符合「仍生存六個月」這要件,
就會衍生出無效、不必要的醫療費用支出,
更可能生存未滿六個月時,被保險人就身故離開,
最後這失能扶助金都申請不到。
另一方面,通常保險理賠爭議上了法院,
也是先從雙方簽訂保險契約有無其他相關約定來判斷,
若在條款上有「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六個月仍生存」的約定,
若照事實來認定不符合這六個月的約定,
這就會輸掉這場官司、訴訟了。
所以,從上段整理出來各家保險公司的失能險條款來看,
B家的條款寫法對被保險人是最為不利,
連同各項保障險種來看,C家現在是能有完整的規劃內容,
特別是新生兒能買到200萬的重大傷病保障,更是目前市場上最特別。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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