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險的討論應已經到了一個段落,

大多保險公司都重新出了新商品,

近期因某一保險公司推出了重大傷病險,

在保額規定及費率蠻有競爭優勢,

為了能有比較完整的搭配,重新研究各家終身失能險的條款寫法,

因為個人認為以終身失能險(不退還保費)當作出單主約,

一來保費便宜、二來更有保障效益,

發現部分保險公司的條款寫法,對被保險人來說是會比較有利些。

建議閱讀 長照險?失能扶助險(殘扶險)?要怎麼選擇?

 


 

改條款是為了避免理賠爭議

 

許多險種推出來的時候,

在條款文字的約定無法一直適用未來的環境變化,

況且文字的敘述或理解本就不太容易,

保險契約上的文字更是艱澀難懂,

要讓一般消費者、保戶能輕鬆閱讀更是不容易,

而前段時間在於失能險的理賠爭議是關於"彌留狀態"的爭議

有兩家保險公司為了避免爭議就重新修正了條款,如下圖。

這兩家條款已經約定「當被保險人診斷失能後仍需要存活六個月」

藉此來避免被保險人為彌留狀態時診斷失能的爭議。

建議閱讀  彌留狀態與失能險條款註15之認定

 

 

若照上述的條款約定來看,

個人認為會使得眾多被保險人對於"失能險"這險種越來越沒信心,

不過仍有保險公司,

對於被保險人在失能診斷確定日的約定沒有限制要生存六個月,

相較之下,這樣子的條款寫法,個人認為是對被保險人相對有利,

其險種條款整理圖如下。

 

 


 

結論

 

站在被保險人的角度來看,有沒有多了「仍要生存六個月」影響很大

姑且不論"彌留狀態"在失能險的理賠爭議,

當被保險人因為疾病或是意外事故以致各肢體、各器官無法正常發揮時,

這筆失能扶助金對於被保險人及其家庭來說會相當重要

它可以用來填補長期照護花費支出,若多了要生存六個月的約定,

當診斷確定失能了,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勢必變得越來越差,

為了符合「仍生存六個月」這要件,

就會衍生出無效、不必要的醫療費用支出,

更可能生存未滿六個月時,被保險人就身故離開,

最後這失能扶助金都申請不到。

 

另一方面,通常保險理賠爭議上了法院,

也是先從雙方簽訂保險契約有無其他相關約定來判斷,

若在條款上有「失能診斷確定日後六個月仍生存」的約定,

若照事實來認定不符合這六個月的約定,

這就會輸掉這場官司、訴訟了。

 

所以,從上段整理出來各家保險公司的失能險條款來看,

B家的條款寫法對被保險人是最為不利,

連同各項保障險種來看,C家現在是能有完整的規劃內容,

特別是新生兒能買到200萬的重大傷病保障,更是目前市場上最特別。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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