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在商業保險的失能險改變相當大,

目前大多保險公司已經推出新商品,

不過新、舊失能險的給付項目有很大的不同,(詳建議閱讀一)

更重要的是,有些條款多了「診斷失能後還要生存六個月」的約定

保險公司藉此能避免彌留狀態失能的理賠爭議。(詳建議閱讀二)

建議閱讀 

一、七月後,失能險有很大不同。

二、彌留狀態與失能險條款註15之認定

 

不過昨天看到一篇主管機關所公布的消息,

關於傷害保險的失能給付項目、項次會增加一項,

保障範圍會從現在的11級79項變成11級80項(詳圖),

這項的修正會有什麼影響呢? 讓我們看下去

 


 

修正原因

 

參考現行失能程度表,關於鼻部的失能項目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的第4項是指鼻部的失能。(如圖)

 

會有這次的修正,在商業保險有過對被保險人不利的理賠爭議

在幾年前,有新聞媒體報導過相關的理賠爭議案件,

新聞連結 正妹車禍失嗅覺 保險公司竟拒理賠 

被保險人發生車禍,鼻子無缺損但是嗅覺機能完全喪失

向保險公司申請商業保險的失能理賠,

卻以不符合失能要件而拒絕給付保險金,

因為條款約定的失能,要同時符合兩個要件:

一、鼻部缺損是指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之程度;

二、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是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

    不能矯治,或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

 

照上述條款的約定,鼻子要有缺損導致機能喪失才符合,

就算上了法院打訴訟,仍是對被保險人不利的結果,

節錄某判決書部分內容:

法官認為保險契約條款既已將其殘廢給付項目明定為

「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全部或大部分缺損之程度。」及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二個要件,

此為兩造當初締結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承保項目,

自無從超出文義之涵攝範圍以外,將鼻部缺損之要件恝置不論。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7年保險上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


 

結論

 

簡單的說,符合保險契約的承保範圍、成立要件來請求保險金才有理由,

目前找到的判決大多是發生車禍為原因來申請保險金給付,

強制險勞保對於鼻未缺損的失能都有給付,

但商業保險常以不符合要件而無法申請到理賠,

從被保險人的立場來看,難免對於投保保險的期待落空、會感到失望,

因此,這次主管機關公文是同意新增4-1-2項,

"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4-1-2 項"就是指鼻部未缺損但喪失嗅覺

新增修正商業保險的"鼻部缺損及機能障害"項次,

這對被保險人來說應是屬於是有利修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

自109年1月1日起實修正示範條款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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