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位保戶在上班期間不慎摔跤,導致左腳踝骨折,

在跌倒當天有先到A醫院的急診室掛急診檢查,

之後保戶覺得不太放心,隔天到B醫院的骨科門診掛號,

原想確認前天在A醫院急診室的檢查結果,

然而B醫院在門診檢查及經由X光片確認之後,

確定為左腳踝骨折,立即安排保戶住院進行手術,

術後約經過一個半月的時間,通知我要辦理理賠,

問了當時A醫院急診掛號的費用是否也能一起理賠呢?

這理賠問題的真正答案,在商品條款上就能找到一個答案。

 


 

理賠項目

 

當時協助客戶投保一張實支實付型醫療險跟一張產險公司的傷害險,

這次發生的保險事故是因為跌倒導致左腳踝骨折,

在辦理理賠時要分成兩個部份來探討,

一、實支實付型醫療險;

二、傷害險的傷害醫療保險金。

 

先來討論傷害險的範圍,因為「骨折」是符合傷害險所承保的範圍,

只要不是傷害險的除外責任或是不保事項,保險公司就依約應給付,

以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約定,是同一傷害事故的醫療花費給付,

最高限額以保單所載的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所以今天是在A、B兩家醫院來掛號看診的花費,

是能以同一個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來給付,這部分倒是沒有太大問題。

 

而在實支實付型醫療險的給付項目來看,

由於客戶是108/7/23 在B醫院來住院開刀,(如圖 B醫院診斷書)。

所以B醫院的住院前七天門診及108/7/26 出院後十五天內的門診回診,

是符合條款約定的給付範圍(如圖 契約條款)。

 

 

 

由於保戶在B醫院是7/22 開刀治療、7/26出院,

而在開刀前一天也就是7/22 先到A醫院掛急診,

並在7/29 回到A醫院開立診斷書,(如圖 A醫院診斷書)

因此A醫院急診治療及開立診斷書的回診,

也可以申請住院前七天及出院後十五天的門診嗎?

 

 

在大多人因受傷或是生病住院治療、門診追蹤大概是會在同一家醫院,

契約條款的「住院前七天及出院十五天內的門診」無限定要同一家醫院,

因此,若因同一保險事故的住院前後門診,

在條款解釋是符合上述約定,

保險公司還是依約給付保險金。(如圖 理賠通知書)

 

 


 

心得

 

在該件理賠申請還在審核時,曾接到該保險公司理賠部門的電話,

對於在A醫院急診掛號與回診開立診斷書的部分,

原先以不是同一醫院,不符合條款約定住出院前後門診的定義,

在電話中,向該承辦人員說明因條款沒有明文規定需要同一醫院,

貴公司不能刻意限縮解釋契約條款文字,減免應負起的保險責任,

這與保險法第54條規定不符,請您們依約給付保險金額,

若真的不符合契約約定或是承保範圍,

煩請貴公司在理賠通知單清楚載明不予理賠的原因,

該通電話結束後,保險公司就按契約內容來依約給付,

進入保險業至今,總覺得保險公司的實際做法很多是對保戶不利,

無形間會損害保戶的權益,身為輔助人應要維護保戶權益為優先。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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