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年初二,在此先跟各位讀者說聲新年快樂。
一早,在FB上看到一則覺得蠻有趣的問題,原文在此
這險種到底是不是"保證續保",的確去做功課就知道了,
把條款看完就能得到一個真正的答案。
條款文字 |
再次強調,契約條款是約定契約當事人雙方應負的權利與義務,
要保人本就有繳交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人因為有承擔危險,收了保險費就要有負起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反觀,現在許多險種是屬於一年一約的保險契約,
當保險期間屆滿時,原契約會怎麼續保還是期滿後舊無法續保?
這是規劃一年期險種最重要的地方,也因為如此,
才會去討論保證續保、自動續保有何不同的差異性,
個人約在一年前已經有寫篇文章提到這兩者的不同,
建議閱讀 投保產險健康險,對保障會有問題嗎?
回到今天看到這個網路上的問題,上了保發中心查詢該險種的條款,
關於這附約的續保問題,其條款的約定如下:
很清楚的看到,條款約定是當保險期屆滿後要經"本公司同意",
從條款字義來解釋這有保留保險公司的同意權,
反面的意思就是保險公司也可能會不同意續保,
再用更簡單的說法,這險種是屬於不保證續保的險種,ㄑ
實際上,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屆滿的續保如何處理,又是另一情況。
所謂的保證續保的險種,條款寫法大概如下:
在此,也要來釐清一個問題,雖然常聽到「這是保證續保的險種」,
連主管機關的行政函釋也常提到"保證續保"等文字,
但實際上,在契約條款卻看不到保證續保等文字出現在條款上,
如同"副本收據"一樣,條款上看得到正本收據但卻不會有"副本",
真正與保證續保相關的解釋,應該僅出現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保險契約在保險期間屆滿能不能續保、是否為保證續保,
這對被保險人有很大的影響。
假設是屬於非保證續保或者是自動續約的契約,
在續保時就要重新負起據實說明的義務,
因為從契約法理來看,
契約的續保等同是在新年度跟保險公司重新訂立一新契約,
有「保證續保」的約定,這就能限制保險公司針對新契約的核保權,
其本質乃是保險公司聲明絕不拒絕承諾
相同之要、被保險人及相同保險條件的要約,
從評議案例的說明,
可以知道保證續保是能藉此減免要/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
評議字號 103 年評字第 395 號
個人心得 |
如果有興趣,可以仔細看完FB那問題底下的留言串後,
其實,保險契約是屬於私契約,是契約當事人應盡的權利與義務,
既然如此,對於契約法理及條款內容更要有一定的了解,
不要靠著多年實際經驗而忽略「法理」的重要性。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