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臉書的社團裡面,有看見一個網友詢問一個理賠請求的問題,
其詢問的內容如圖,有提到兩個問題,哪個時間點是正確的答案呢?
回覆思考 |
一、確認清楚
一看到這個問題時,底下的回覆串已經有其他網友回覆答案,
但個人是充滿問號的,因為這題目是不夠明確的,
因為不清楚這名網友提到的得請求之日是指何種理賠項目的請求呢?
一般來說,大多傷害險(意外險)的保障項目有包含三個部分:
傷害身故、失能給付;傷害醫療給付;傷害住院日額給付,
因為不同給付項目的「得請求之日」就會不一樣,
倘若未來因理賠爭議,與保險公司涉及訴訟時,
這可能會關係到這項保險金請求權時效是否已經消滅的問題,
依照保險法第65條的規定:
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
哪一天是屬於兩年起算的第一天,是相當重要的。
二、起算的那一天
如同文章開題提到,不知道這名網友是要申請哪一個項目的理賠,
經由詢問之後,確定他是想要申請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依照保險法規的規定,契約所生的權利在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這兩年的起算點是從保險事故發生日來起算兩年嗎?
如果是,那就會出現很大的問題,會讓保戶的權益受到損害。
因為「失能狀態」並非是一發生保險事故就能馬上確定、判定,
大多失能狀態的確定,是要當發生保險事故後經過治療一段時間,
目前以有無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準,除非是可立即可判斷的失能狀態,
經過六個月的治療後,
依據屆時身體狀態、器官機能、肢體關節的活動範圍,
由專科醫生對其狀況來做判斷是否已經達到症狀固定,
無再治療的預期效果了,若是,這天就是屬於失能診斷確定日,
這樣子才有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的權利,
這一天才是屬於保險法規所講的自得請求之日,這相當重要!
如果是以保險事故的發生日來起算兩年的請求權時效,
對被保險人來說,發生事故經過兩年屆滿時,
可能還沒被醫生確診為失能,這個請求權就已經過兩年,
到時候保險公司只要主張時效抗辯,那就可以不用賠了,
這對被保險人或是受益人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
如果申請傷害身故保險金,則是以保險事故發生日為自得請求之日。
延伸閱讀 失能險條款註15-1的新舊差異
結論 |
知道要申請甚麼險理賠項目,才知道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及留意,
因為這會關係到請求權時效的計算,避免自身的權益遭受損害,
不然花了辛苦錢來購買保險,若因為請求權的日數沒有計算好,
讓保險公司以超過請求權時效來進行抗辯,
通常會理賠、要理賠的事故變成保險公司對此不用給付保險金,
這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來說,會是一件相當懊悔的事情,
要記得,「與保險契約有關的時間」都要牢牢掌握。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