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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被"武漢肺炎"搞得人心惶惶,為了求自保紛紛戴上口罩避免感染,

主管機關對於保險相關的理賠也透過新聞稿,要求各保險公司從寬處理,

因為,早期的醫療保險在條款將「法定除染病」列為除外不賠事項,

主管機關如此要求,則是為了社會安定性及發揮保險契約的精神,

在示範條款上路後,"從新從優原則"對早期醫療保險會有甚麼影響呢?

 


 

示範條款的功用

 

醫療保險單示範條款分別於民國87年及民國97年正式上路,

民國87年是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民國97年是日額型醫療保險,

各保險公司在設計保險商品時,大概就是以各家有各家的寫法為主,

在當時的保險市場上,醫療險種條款寫法會變得相當多元,

甚至除外責任也都不同,藉由示範條款的推出一起將條款來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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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

 

雖然能透過示範條款來將保險公司的條款寫法統一標準化,

但有兩個契約法理的問題需要了解及釐清的。

一、這示範條款在法律上是否有實質拘束力呢? 

二、對於已經核准銷售的保險商品,又該怎麼辦呢?

 

關於示範條款在法律上的拘束力,

示範條款只是「行政指導」,對有效契約是不具有任何拘束力,

法律上所講的行政指導,是指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

為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

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簡單的說,示範條款只是金管會對保險業者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建議,

在契約當事人間不直接產生法律規範的效力,

除非示範條款的內容有訂在保險契約內,

才讓契約當事人依契約法理到實際上的拘束力。

 

另一個狀況是在示範條款上路前,當時已銷售的保險商品該怎麼辦呢?

這部分就會關係有沒有適用"從新從優原則"了,

"從新從優"是指保險公司因應保單條款配合示範條款或法令修正時,

未主動更換保單條款所生爭議,才採從新從優原則辦理,

因此,在示範條款上路之前已經銷售的保險商品,

本就沒有新、舊示範條款的差別,自然就沒有從新從優原則的適用。

反之,如果是在示範條款上路後才購買的保險契約,

就會有新、舊版示範條款適用的討論,

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以下的險種有從新從優的適用,

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以上的險種或是終身險,就是以原契約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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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總結

 

回到這次國際性肺炎的疫情,假設需要住院隔離接受治療,

那對於我們個人投保的住院醫療保險是否能給予理賠?

要確認我們投保的契約條款是如何約定,

是在民國87年前投保的醫療險,條款有將"法定傳染病"列為除外責任,

如今要維護社會安定性及關懷保戶的一致性,目前採統一從寬辦理;

補充資訊  武漢肺炎來勢洶洶 壽險公司表態了!

 

若是示範條款正式上路後投保的醫療險,

條款的除外責任已經將法定傳染病拿掉,

除非契約條款有特別排除不賠,

不然法定傳染病一樣是醫療險承保的「疾病」,是屬於承保範圍內

保險公司本就應依契約來理賠,沒有融通從寬理賠的問題。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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