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年初二,在此先跟各位讀者說聲新年快樂。

一早,在FB上看到一則覺得蠻有趣的問題,原文在此

這險種到底是不是"保證續保",的確去做功課就知道了,

把條款看完就能得到一個真正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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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文字

 

再次強調,契約條款是約定契約當事人雙方應負的權利與義務

要保人本就有繳交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人因為有承擔危險,收了保險費就要有負起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反觀,現在許多險種是屬於一年一約的保險契約,

當保險期間屆滿時,原契約會怎麼續保還是期滿後舊無法續保?

這是規劃一年期險種最重要的地方,也因為如此,

才會去討論保證續保、自動續保有何不同的差異性,

個人約在一年前已經有寫篇文章提到這兩者的不同,

建議閱讀 投保產險健康險,對保障會有問題嗎?

 

回到今天看到這個網路上的問題,上了保發中心查詢該險種的條款,

關於這附約的續保問題,其條款的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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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清楚的看到,條款約定是當保險期屆滿後要經"本公司同意"

從條款字義來解釋這有保留保險公司的同意權,

反面的意思就是保險公司也可能會不同意續保,

再用更簡單的說法,這險種是屬於不保證續保的險種,ㄑ

實際上,保險公司在保險期間屆滿的續保如何處理,又是另一情況。

所謂的保證續保的險種,條款寫法大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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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也要來釐清一個問題,雖然常聽到「這是保證續保的險種」,

連主管機關的行政函釋也常提到"保證續保"等文字,

但實際上,在契約條款卻看不到保證續保等文字出現在條款上

如同"副本收據"一樣,條款上看得到正本收據但卻不會有"副本",

真正與保證續保相關的解釋,應該僅出現在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保險契約在保險期間屆滿能不能續保、是否為保證續保,

這對被保險人有很大的影響。

假設是屬於非保證續保或者是自動續約的契約,

在續保時就要重新負起據實說明的義務,

因為從契約法理來看,

契約的續保等同是在新年度跟保險公司重新訂立一新契約

有「保證續保」的約定,這就能限制保險公司針對新契約的核保權,

其本質乃是保險公司聲明絕不拒絕承諾

相同之要、被保險人及相同保險條件的要約,

從評議案例的說明,

可以知道保證續保是能藉此減免要/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

 

評議字號  103 年評字第 395 號

 


 

個人心得

 

如果有興趣,可以仔細看完FB那問題底下的留言串後,

其實,保險契約是屬於私契約,是契約當事人應盡的權利與義務,

既然如此,對於契約法理及條款內容更要有一定的了解,

不要靠著多年實際經驗而忽略「法理」的重要性。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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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零八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