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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看到這則新聞(連結),雖然僅是公車擦撞站牌,

司機大哥並沒有這起的突發事故立即身故,

從新聞當中也沒有聽到司機大哥有受到嚴重外力撞擊、碰撞導致受傷,

讓我們來討論一下,如果司機大哥本身有投保傷害險,

因身體不適導致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

使身體受到傷害需要緊急住院接受治療。

因為傷害險是承保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如果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有疾病因素的存在,

那麼,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險的理賠會有問題嗎?

 


 

事故發生原因是否連續

 

如同前文所述,這起事故是因司機大哥突然腦中風後才發生車禍碰撞,

傷害險所承保的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從監視器畫面來看,司機大哥因身體不適的情況後接續公車擦撞受傷,

發生順序是「中風→車禍擦撞受傷」,而非發生擦撞後才引發中風,

這兩個原因中間並沒有另一個新的獨立原因介入,

從保險學理來看,是屬於"多數原因的連續發生"

就看前面發生的原因,如果符合承保範圍那就應給予理賠,

從這個新聞內文來看,如果是先中風再發生車禍擦撞導致受傷,

個人認為要申請傷害險相關的理賠基本上應是過不了關;

反之,中風與公車擦撞這兩者間,若中間有另一個獨立原因的介入,

這就變成前、後原因發生間斷,最後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否符合承保範圍,

若是前述狀況,因公車擦撞導致外傷而接受治療,傷害險的理賠就會不同。

 

 

列舉式保單

傷害保險是屬於列舉式保單,其承保範圍僅限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死亡或是接受治療,

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的約定來給付保險金。

所以,如果今天保險事故可能有"疾病"的因素,

保險公司大多會先以主張不符合承保範圍來抗辯,

保險契約承保的危險與保險損害之間更應著重因果關係的探討,

大致上可以從從承保範圍、除外危險這兩部分的討論,

承保範圍是要由被保險人來舉證;除外責任是要由保險公司來舉證。

更簡單的說法就是,保戶只要證明保險事故是符合契約承保範圍,

至於保險公司要拒賠,那就是要由保險公司來舉證、說明。

 


 

結論

 

傷害險的理賠常以主力近因原則、相當因果關係這兩學理來判斷,

目前在實際上,有採主力近因原則的判決;也有採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決,

代表關於傷害險理賠,若有疾病跟意外事故同時存在(競合)的狀況下,

更需要保險法理基礎來支撐,來維護被保險人本身的權益,

過段時間,會將更深的法理基礎寫成另外一篇文章。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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