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看到這則新聞(連結),雖然僅是公車擦撞站牌,
司機大哥並沒有這起的突發事故立即身故,
從新聞當中也沒有聽到司機大哥有受到嚴重外力撞擊、碰撞導致受傷,
讓我們來討論一下,如果司機大哥本身有投保傷害險,
因身體不適導致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
使身體受到傷害需要緊急住院接受治療。
因為傷害險是承保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如果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有疾病因素的存在,
那麼,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險的理賠會有問題嗎?
事故發生原因是否連續 |
如同前文所述,這起事故是因司機大哥突然腦中風後才發生車禍碰撞,
傷害險所承保的意外傷害事故是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從監視器畫面來看,司機大哥因身體不適的情況後接續公車擦撞受傷,
發生順序是「中風→車禍擦撞受傷」,而非發生擦撞後才引發中風,
這兩個原因中間並沒有另一個新的獨立原因介入,
從保險學理來看,是屬於"多數原因的連續發生",
就看前面發生的原因,如果符合承保範圍那就應給予理賠,
從這個新聞內文來看,如果是先中風再發生車禍擦撞導致受傷,
個人認為要申請傷害險相關的理賠基本上應是過不了關;
反之,中風與公車擦撞這兩者間,若中間有另一個獨立原因的介入,
這就變成前、後原因發生間斷,最後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否符合承保範圍,
若是前述狀況,因公車擦撞導致外傷而接受治療,傷害險的理賠就會不同。
列舉式保單
傷害保險是屬於列舉式保單,其承保範圍僅限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死亡或是接受治療,
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的約定來給付保險金。
所以,如果今天保險事故可能有"疾病"的因素,
保險公司大多會先以主張不符合承保範圍來抗辯,
保險契約承保的危險與保險損害之間更應著重因果關係的探討,
大致上可以從從承保範圍、除外危險這兩部分的討論,
承保範圍是要由被保險人來舉證;除外責任是要由保險公司來舉證。
更簡單的說法就是,保戶只要證明保險事故是符合契約承保範圍,
至於保險公司要拒賠,那就是要由保險公司來舉證、說明。
結論 |
傷害險的理賠常以主力近因原則、相當因果關係這兩學理來判斷,
目前在實際上,有採主力近因原則的判決;也有採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決,
代表關於傷害險理賠,若有疾病跟意外事故同時存在(競合)的狀況下,
更需要保險法理基礎來支撐,來維護被保險人本身的權益,
過段時間,會將更深的法理基礎寫成另外一篇文章。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