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在臉書的社團裡面,有看見一個網友詢問一個理賠請求的問題,

其詢問的內容如圖,有提到兩個問題,哪個時間點是正確的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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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思考

 

一、確認清楚

一看到這個問題時,底下的回覆串已經有其他網友回覆答案,

但個人是充滿問號的,因為這題目是不夠明確的,

因為不清楚這名網友提到的得請求之日是指何種理賠項目的請求呢?

 一般來說,大多傷害險(意外險)的保障項目有包含三個部分:

傷害身故、失能給付;傷害醫療給付;傷害住院日額給付,

因為不同給付項目的「得請求之日」就會不一樣

倘若未來因理賠爭議,與保險公司涉及訴訟時,

這可能會關係到這項保險金請求權時效是否已經消滅的問題

依照保險法第65條的規定:

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兩年內不行使就會消滅,

哪一天是屬於兩年起算的第一天,是相當重要的。

 

二、起算的那一天

如同文章開題提到,不知道這名網友是要申請哪一個項目的理賠,

經由詢問之後,確定他是想要申請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依照保險法規的規定,契約所生的權利在兩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這兩年的起算點是從保險事故發生日來起算兩年嗎? 

如果是,那就會出現很大的問題,會讓保戶的權益受到損害。

 

因為「失能狀態」並非是一發生保險事故就能馬上確定、判定,

大多失能狀態的確定,是要當發生保險事故後經過治療一段時間,

目前以有無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準,除非是可立即可判斷的失能狀態,

經過六個月的治療後,

依據屆時身體狀態、器官機能、肢體關節的活動範圍,

由專科醫生對其狀況來做判斷是否已經達到症狀固定,

無再治療的預期效果了,若是,這天就是屬於失能診斷確定日,

這樣子才有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的權利,

這一天才是屬於保險法規所講的自得請求之日,這相當重要!

如果是以保險事故的發生日來起算兩年的請求權時效,

對被保險人來說,發生事故經過兩年屆滿時,

可能還沒被醫生確診為失能,這個請求權就已經過兩年,

到時候保險公司只要主張時效抗辯,那就可以不用賠了,

這對被保險人或是受益人來說,是相當不公平的。

如果申請傷害身故保險金,則是以保險事故發生日為自得請求之日。

 

延伸閱讀  失能險條款註15-1的新舊差異

 


 

結論

 

知道要申請甚麼險理賠項目,才知道有哪些地方需要注意及留意,

因為這會關係到請求權時效的計算,避免自身的權益遭受損害,

不然花了辛苦錢來購買保險,若因為請求權的日數沒有計算好,

讓保險公司以超過請求權時效來進行抗辯,

通常會理賠、要理賠的事故變成保險公司對此不用給付保險金,

這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來說,會是一件相當懊悔的事情,

要記得,「與保險契約有關的時間」都要牢牢掌握。

看完文章,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是其他保險問題,

歡迎來信或是加入line@ 提出討論,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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