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則是幾天前出現的大事件,因為國營事業單位可能會涉及賠償問題,
主要原因是有家庭進入設有"禁止進入"告示的地方露營,
不料,在隔天清晨時,在上游處的國營事業單位所管理的水壩,
疑似"電子設備異常"而導致水壩閘門開啟,放水長達30分鐘,
讓在下游處紮營的家庭無法反應、逃生而發生悲劇,
這幾天在網路社群討論熱度較高,是關於那國營事業單位賠償問題,
除此之外,來想一下若這兩家庭有投保個人傷害保險,那會理賠嗎?
故意還是過失 |
由於民眾紮營夜宿的地點,據說是屬於禁止進入的區域,
要向轄區警察申請許可才能進入,這起正是沒有申請許可就進入,
大多人會認為,今天是被保險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進入到管轄地區,
發生意外事故就不在傷害保險所承保的範圍,但真的是如此嗎?
傷害險除外責任
既然要討論到商業保險能不能理賠,
這起意外事故已經是很明確符合傷害險的承保範圍,這不用多再討論,
但除了符合承保範圍,更要確定這起事故是否落入除外責任的事項。
節錄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除外責任(原因)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
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以下略
目前聽到不少討論是認為這起意外事故是屬故意行為或是犯法行為,
所以,這起水壩意外放水導致民眾身亡的事故是無法申請傷害險理賠,
其實並非如此,因為除外責任的解釋要採最嚴格的解釋,
這起事故應是屬於民眾的重大過失,屬於保險契約承保的範圍。
故意行為
很多人認為未經許可就進入管制區域,會認為是故意要進入,
先以法律上的解釋來看,何謂『故意』呢?
刑法第13條 第1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單純看艱澀難懂的法律文字要了解較辛苦些,轉換成簡單白話來看,
在做某事情之前,已經知道做完後會有一個結果但仍執意要做,
這就是故意。
而傷害險承保的範圍是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內,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
保險公司依照契約的約定來給付保險金。
以今天這起社會案件來分析、判斷,
如果是在民眾進入管制區域之前,
已經可以預見清晨時上游水壩會放水導致身故情況仍要進去,
這種情況下就是符合傷害險除外條款的「故意行為」,
不過保險法理上所講的故意是對事情發生的結果而言,
若保險人要主張故意行為不賠,反而要證明出被保險人是屬「故意」。
犯罪行為
未經許可踏入管制區域,雖然從告示牌有看到「依法論處」,
那這個"依法"是指甚麼法呢?
保險契約所講犯罪行為,通常行為時法律明文科以"刑罰"而言,
在未經許可進入管制區域野營這個不妥行為,是否會受到刑罰,
以目前找尋的資料來看,看似找不到相關的法律,
可以將它視為重大的過失,
好比是騎機車上高速公司或是闖越平交道的爭議案。
個人心得 |
未經許可進入管制區域野營是不妥當的事情,
因為不知道管制區域會不會有甚麼突發狀況,
不過從新聞可以得到資料來判斷,這行為雖然有過失但不屬於故意,
符合保險法第29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
保險公司對於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至於討論沸沸揚揚的國賠部分,個人認為國營單位可能受到輿論壓力,
與受害的一方談到後續補償或是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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