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之前寫過一篇文章,是關於有就醫優惠醫療險理賠的案例,
最近又剛上到一起相同情況的案例,當中有一個細節是比較有趣的部分,
在這篇文章分享給各位讀者,希望未來有碰到類似情況時能有一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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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文字的細節 |
客戶在8月初與我聯絡,電話中提到因為騎車自摔導致右手骨折要住院,
原則上是詢問當初跟我投保醫療險的內容,
以及不同保險(例如: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公司團險、勞保)理賠的問題,
等客戶受傷狀況恢復較好時,約時間碰面收個理賠文件,
在碰面過程中,客戶提到到長庚醫院接受治療,但她本身是相關企業的員工,
所以在住院治療費用的部分,公司有員工減免的補助,那這樣會怎麼賠呢?
紅框是原先治療費用的合計金額;而藍色框是公司減免後的金額,
保險公司該給付哪一個金額,在之前的文章就有提到其依據、主張是甚麼,
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點選連結回頭閱讀,
最後,保險公司是給付紅色框框的金額。
保險公司的保險金給付是不能扣除員工福利,
這如同社政機關、慈善團體的補助給付不得扣除的概念,
在金管會公布的行政函釋可以查詢得到,
從行政函釋就能知道到它要表達的意思是甚麼。
比較有趣的是,客戶有提到骨科出院後也因同一事故到眼科門診追蹤,
那次的門診費用能不能來申請醫療保險的"出院後門診保險金"呢?
各位讀者,您們覺得呢?
可以或者是不可以呢?
這個答案,會透過下段的文章與各位讀者說明,
之前有碰過,因為受傷的關係分別到A、B兩間醫院掛了門診,
先到A醫院看了一次門診,之後再到B醫院看了第二次門診,
最後在B醫院辦理住院,開刀治療,
而在B醫院住院前的A醫院門診費用,是否也能申請理賠呢?
當時我是從兩個方面來做思考,
一、不同科別、不同醫院就診的原因是否為同一傷害、事故呢?
二、條款的「住院前出院後的門診」有其他限制或是定義嗎?
從契約條款來看,並未對住出院前後的門診有其他限制,
那假設門診的原因又是出自於同一傷害、事故的話,
要申請到這筆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的給付,
原則上是沒太大問題,保險公司應依約來給付。
對於上述內容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
或是有其他保險問題、理賠爭議,
歡迎隨時來信或是加入line@ 、 Telegram 留言給我,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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