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年連假中,收到網友詢問傷害險職業變更的問題,如圖

讓我想起一開始在學保險商品時,當時接收到資訊也是如此,

不過隨著自我進修/學習、開始閱讀評議案例與法院判決之後,

原來剛進保險公司,所學到的東西並不正確...


傷害保險

意外險又稱為傷害保險,

所有人身保險中費率最便宜,但承保範圍最小,

也是容易產生理賠爭議、誘發道德危險的險種,

保險法§131條說明傷害保險的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保險人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而在日常生活中,每天約莫有1/3的時間是屬於工作時間,

從事之職業類別,與生活中意外事故發生機率會有極大關係,

所以,傷害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職業、工作內容

當作傷害保險最主要職業等級分類的依據,

依照不同的危險等級,會有不同的保險費率,

與年齡、身體狀況與傷害保險的危險評估較無影響。


保險講求的就是『對價平衡』

簡單的說,保險公司承擔多少危險,保戶應繳多少的保險費,

原先承擔的危險狀態有變動時,就會影響到保險公司的承擔,

當危險狀態有增加或減少的情況,應相對來調整保險費,

在保險法§26、§59、§60都有相關規定

如今社會大環境、經濟發展已經改變,

許多人對於工作內容、型態有著不同想法,

容易因個人/家庭生活、職場氛圍、待遇等多方面的考量,

轉換工作跑道找尋新的發展。

在傷害保險,被保險人的職業是影響到危險程度最重要的因素,

如:內勤人員(一類)與計程車司機(四類),投保傷害險的保費就不同。

表格來源: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今天我換了新工作,危險程度相較前一份工作增加,

照保險法的規定,在變更職業或職務時,

要/被保險人有通知保險公司的職業變更的義務,

假設違反通知義務時,應是有保險法§57條適用,

保險公司是可以解除保險契約的。

參考判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2號;

但實務上,保險公司對於變更職業未告知的情況,

大多是按照原費率的比例來打折給付,

參考判決: 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8號;

前一、兩年有一員警因為執行勤務,被酒後駕車的女性駕駛人撞斷腿,

查詢該案件的法院判決,部分是對於職務變更未告知的攻防,

保險公司是同意補繳保費後以個案來處理,並未打折理賠。

參考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保險字3號。

看了上述幾個判決,為了造成不必要的理賠爭議,

當有變更職業時請務必通知保險公司

避免讓自己的保險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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