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篇法院判決

關於懷孕期間因併發症住院安胎但保險公司拒賠,

有時候,大多女性被保險人投保醫療險時,

會問到剖腹產是否能透過醫療險理賠的問題,

當未來需要剖腹產時,能透過醫療險來理賠。

延伸閱讀:如何買對醫療險?

醫學越進步,終身癌症險/終身醫療險還有用嗎?

 

本篇判決,重要時間序如下:

 

被保險人在102年曾因子宮頸閉鎖不全流產,

所以103年投保時,保險公司就以批註書將

關於子宮頸閉鎖不全及其相關合併症之治療批註除外。
 

日後,被保險人因"先兆性流產及疑似子宮頸閉鎖不全",

在104年11月29日起至105年4月15日

至臺北榮民總醫院住院治療共計139天,

在住院期間針對疑似子宮頸閉鎖不全實施環紮手術,

再因懷孕後期常見之併發症「腎水腫」,

於105年3月29日而施行右側腎造廔口術,

診斷證明書記載「妊娠13+1週併先兆性流產及右側腎水腫」,

因上述狀況在懷孕期間住院治療,

但最後理賠結果與被保險人期待有這麼大的落差呢?

判決字號:10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6號 、 105年評字第1400號


 

承保範圍為何

 

這件爭議是因"先兆性流產及疑似子宮頸閉鎖不全"而住院治療,

在投保時,A保險公司是把子宮閉鎖不全及相關合併症給批註除外,

那「先兆性流產」為什麼也無法理賠,其原因有二:

一、保險法§125將分娩列為健康保險的承保範圍之一,

法條如下: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但實務上懷孕、妊娠並非健康保險裡所稱之疾病,

大多健康保險契約,是將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或因懷孕本身所引致之安胎行為,通常列為除外責任之範圍,

因為懷孕分娩為自然法則,除了某些必要的醫療行為外,

懷孕過程大多非不可預料或是不可抗力的事故,

再者,健康保險是以罹病率最為保費計算的基礎,

容易受到外在環境因素如:醫療技術影響,

也僅將少數可精算出來的特定事故,列入承保範圍,

醫療險種承保範圍,還要再確認條款上的除外責任。

 

二、法院參酌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本件金融消費爭議,

經徵詢其他專業顧問,亦認先兆性流產是懷孕期間常見之併發症,

造成先兆性流產的原因很多,本案可能是懷疑子宮頸閉鎖不全所造成

基於上述兩點,A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有據


 

條款解釋空間


商業保險的承保範圍,是保險事故發生的承保風險精算結果

以特別約明除外責任條款來排除保險契約承保範圍,

從判決文中,被保險人主張保險法54-Ⅱ項規定是不被法院認同,

按就事實來認定,條款有明文規範就其規範

然而在投保時,將子宮頸閉鎖不全批註除外,

況且「先兆性流產」並未納入除外責任懷孕相關疾病之但書例外,

本就屬於非契約承保範圍,A保險公司就無需負起保險責任。

目前僅一家保險公司的實支實付醫療險,

對於懷孕、妊娠的保障最完整,

倘若,投保的實支實付醫療險如圖所示,理賠結果應會不一樣,

常爭議的「前胎剖腹後胎必須剖腹」,也不是除外責任之但書例外,

至於會不會賠,要看各家保險公司的理賠政策是否為融通理賠了。

延伸閱讀: 選擇剖腹產,醫療險會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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