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篇法院判決
關於懷孕期間因併發症住院安胎但保險公司拒賠,
有時候,大多女性被保險人投保醫療險時,
會問到剖腹產是否能透過醫療險理賠的問題,
當未來需要剖腹產時,能透過醫療險來理賠。
延伸閱讀:如何買對醫療險?
本篇判決,重要時間序如下:
被保險人在102年曾因子宮頸閉鎖不全流產,
所以103年投保時,保險公司就以批註書將
關於子宮頸閉鎖不全及其相關合併症之治療批註除外。
日後,被保險人因"先兆性流產及疑似子宮頸閉鎖不全",
在104年11月29日起至105年4月15日
至臺北榮民總醫院住院治療共計139天,
在住院期間針對疑似子宮頸閉鎖不全實施環紮手術,
再因懷孕後期常見之併發症「腎水腫」,
於105年3月29日而施行右側腎造廔口術,
診斷證明書記載「妊娠13+1週併先兆性流產及右側腎水腫」,
因上述狀況在懷孕期間住院治療,
但最後理賠結果與被保險人期待有這麼大的落差呢?
判決字號:10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6號 、 105年評字第1400號
承保範圍為何 |
這件爭議是因"先兆性流產及疑似子宮頸閉鎖不全"而住院治療,
在投保時,A保險公司是把子宮閉鎖不全及相關合併症給批註除外,
那「先兆性流產」為什麼也無法理賠,其原因有二:
一、保險法§125將分娩列為健康保險的承保範圍之一,
法條如下:
『健康保險人於被保險人疾病、分娩及其所致失能或死亡時,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但實務上懷孕、妊娠並非健康保險裡所稱之疾病,
大多健康保險契約,是將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或因懷孕本身所引致之安胎行為,通常列為除外責任之範圍,
因為懷孕分娩為自然法則,除了某些必要的醫療行為外,
懷孕過程大多非不可預料或是不可抗力的事故,
再者,健康保險是以罹病率最為保費計算的基礎,
容易受到外在環境因素如:醫療技術影響,
也僅將少數可精算出來的特定事故,列入承保範圍,
醫療險種承保範圍,還要再確認條款上的除外責任。
二、法院參酌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受理本件金融消費爭議,
經徵詢其他專業顧問,亦認先兆性流產是懷孕期間常見之併發症,
造成先兆性流產的原因很多,本案可能是懷疑子宮頸閉鎖不全所造成…
基於上述兩點,A保險公司不予理賠有據。
條款解釋空間 |
商業保險的承保範圍,是保險事故發生的承保風險精算結果,
以特別約明除外責任條款來排除保險契約承保範圍,
從判決文中,被保險人主張保險法54-Ⅱ項規定是不被法院認同,
按就事實來認定,條款有明文規範就其規範,
然而在投保時,將子宮頸閉鎖不全批註除外,
況且「先兆性流產」並未納入除外責任懷孕相關疾病之但書例外,
本就屬於非契約承保範圍,A保險公司就無需負起保險責任。
目前僅一家保險公司的實支實付醫療險,
對於懷孕、妊娠的保障最完整,
倘若,投保的實支實付醫療險如圖所示,理賠結果應會不一樣,
常爭議的「前胎剖腹後胎必須剖腹」,也不是除外責任之但書例外,
至於會不會賠,要看各家保險公司的理賠政策是否為融通理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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